休班警涉酒駕電單車元朗自炒 血液酒精濃度超標 事隔半年被起訴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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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去年10月11日凌晨約3時半接獲報案,指一名男子駕駛電單車,沿元朗公路東行,往元朗方向行駛。途至近丹桂村時,懷疑失控翻側。警方接報到場,發現受傷司機身上有酒氣,他清醒被送往屯門醫院治理。

警方今日(6日)表示,經進一步調查後,證實該司機的血液酒精濃度超標,經徵詢法律意見後,他已被控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將於明日(7日)上午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據了解,該名司機為休班警員,隸屬機場警區,已被停職。警方重申,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案件將於明日(7日)上午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資料圖片)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9A條,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而在其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超過訂明限度,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同時要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及停牌。

根據同一條例第2條,「訂明限度」分為3級。第一級是100毫升呼氣中有22微克酒精(但低於35微克)、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但低於80毫克、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但低於107毫克)。如首次定罪,最短停牌期為6個月;再定罪為兩年。

如超過第1級至第2級,首次定罪和再定罪的最短停牌期,分別為1年及3年,定義為低於每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含有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酒精。如超過上述訂明限度即為第3級,最短停牌期便增至2年及5年。

如涉及以下酒後駕駛相關罪行,最短停牌期則定為「第3級」,包括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車輛;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作檢查呼氣測試而無合理辯解;沒有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作分析而無合理辯解。

據悉,被捕男子為一名休班警務人員,隸屬機場警區。(資料圖片/陳永武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