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大埔汀角路的士直撞兼輾過野豬不顧而去 網民怒斥:無人性
撰文:戴慧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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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有的士撞野豬後不顧而去。網上流傳一段車cam影片,可見一輛新界的士在汀角路行駛期間,有一隻野豬站於路中,惟的士未有減速直撞野豬,將其捲入車底及輾過,的士車身明顯左右顛簸。據了解,的士事後不顧而去。影片時間顯示,事發為昨日(30日)晚上約11時半,警方初步未有接獲報案,未知野豬最後情況。
片段引起公憤,不少網民認為應報警交由執法人員處理,怒斥:「無人性」、「盲都可以揸車」、「他朝君體也相同」;亦有網民感心寒:「如果係特登唔避嘅呢條友真係變態好殘忍,點都係一條有血有肉有呼吸嘅生命,點可以做得出?」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列明,凡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並非該車輛司機的人身體受傷;或車輛、指明動物,包括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或狗,及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任何其他東西受到損害,則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如任何人違反上述條例,即屬犯罪,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
遇有指明動物受到損害的意外,如該車輛的司機因為任何理由不提供個人及車輛的詳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如任何人違反上述條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可罰款2.5萬及監禁6個月。
雖然上述條例目前並未涵蓋野豬,但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如令動物受到不必要痛苦,即屬違法,最高可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近年亦有不少意見促請修例,包括將野豬、馬騮等納入條例涵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