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國慶|黃大仙無業男毀國旗 涉縱火及侮辱國旗被捕 同黨在逃

撰文:鄧栢良 林朗天 陳傲淇
出版:更新:

今年十一國慶日及翌日的清晨時分,有人分別在黃大仙橫頭磡邨宏安樓及慈雲山毓華街對開之行人路欄杆上,發現合共31支國旗被棄置地上、割破或燒焦的形式損毀。警方接手調查,鎖定兩名涉案男子,並於今晨採取行動,以縱火、刑事毀壞及侮辱國旗罪名拘捕一名男子,同時追緝另一名在逃男子。

事發於今年十一國慶日清晨6時22分,有途人經過黃大仙橫頭磡邨宏安樓之對開行人路上,發現有20支國旗跌落地面,於是報警,警方到場調查,疑有部分國旗有燒焦及割破痕跡,被人惡意棄置地上。而國慶翌日(2日)清晨時分,慈雲山毓華街對開之行人路欄杆上,同一社區團體繫掛的11支國旗亦被發現被棄置地上及有被割破之痕跡。而兩案合共有28支五星旗受到損毀。

+3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總督察劉浩德表示,透過分析大量閉路電視及市民提供資料,經進一步調查後,今早於黃大仙區以縱火、刑事毀壞及侮辱國旗罪拘捕一名49歲姓盧男子帶署扣查,疑犯報稱無業,在其住所內亦無發現涉嫌違反國安法之物件,懷疑他與上述損毀國旗案件有關。而另一名年約30歲之涉案男子,懷疑與被捕者同時犯案,正被通緝中。警方稱,調查顯示,兩人互相認識,共同犯案。

根據最新修訂之《2021 年國旗及國徽 ( 修訂 ) 條例草案》,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