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圖輯】泛民人士被拘指涉非法集結等罪 李柱銘感無悔

撰文:周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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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18日)拘捕十多名民主派人士,包括李柱銘、吳靄儀、黎智英、李卓人、楊森、梁國雄、吳文遠、黃浩銘、何俊仁、單仲偕、蔡耀昌、陳皓桓、梁耀忠、區諾軒、何秀蘭,指眾人涉及參與去年8月18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組織及參與在港島及九龍區進行的未經批准集結,其中5位涉嫌於9月30日、10月19日干犯公告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各人分別被港九新界多間警署。保安局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隊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以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有關的拘捕行動是根據警方調查所得的證據而進行,嚴格按照相關法例行事。  
前立法會議員、身兼「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的大律師吳靄儀接到警方通知後,自行到中區警署接受拘捕,手中捧住一本講述國家安全與香港法治的書《China's National Security: Endangering Hong Kong's Rule of Law?》進入中區警署。而81歲的李柱銘,於下午4時半離開中區警署,表示他是第一次做被告,但不感後悔,反覺驕傲,「終須有機會同埋一班優秀嘅香港年輕人,可以繼續行我哋呢條民主路」。  
攝影:羅國輝、廖雁雄、羅君豪  
圖片編輯:周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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