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放寬境外人民幣清算行限制 可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撰文:文顥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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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公布《關於進一步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支持金融市場開放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在現行政策框架之內,可以開展同業拆借、跨境帳戶融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交易等業務,為離岸市場人民幣業務發展提供流動性支持。

要求清算行制定流動性管理方案

人行要求,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要切實履行職責,制定完備的人民幣流動性管理方案和風險應對預案。央行將會同相關貨幣當局執行好現有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進一步便利貿易和投資、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該份通知又指,即日起港澳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存放於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賬戶的人民幣存款,存款準備金率調整為零。

為進一步完善滬深港通資金匯兌機制、便利境外投資者選擇使用人民幣或者外幣投資,人行表示境外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公司或經紀商,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准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沖業務,並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

香港結算行為境外投資者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時,應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的資金兌換和外滙風險對沖,是基於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的真實合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