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指財匯局向核數師等徵費問題 須與港交所等再商討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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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生效日期從明年8月1日,改為「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財經事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吳靜靜指出,政府預期《條例》將於明年8月1日後,盡快實施。

吳靜靜指出,改革後的財匯局有權規管在港活動的海外核數師,及香港會計師部份職能,財匯局需時與各方商討監管架構,及簽訂備忘錄。至於向上市公司核數師﹑投資者等徵收費用,財匯局須要與香港交易所(0388)等機構訂立如何交收徵費等。

會計界議員梁繼昌擬提出修訂,將罰款上限由1,000萬元或獲利金額3倍,提出3個替代方案,促使罰款上限分別降至100萬元﹑500萬元及800萬元。

吳靜靜明言反對梁繼昌的修訂案,先指出1,000萬元罰款是經過諮詢,及多年討論,又指出財匯局決定罰款水平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避免事務所或人士陷入財政困難。同時指出若對機構作出除牌等處分,會導致對方失去經營牌照,帶來更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