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瑞士盈豐 涉違返監管規定及內部監控缺失 罰1085萬元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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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譴責瑞士盈豐,並處以罰款1,085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犯有產品盡職審查、備存紀錄及延遲匯報的缺失。
證監會的調查源自瑞士盈豐的主動匯報及金管局轉交的調查結果。
在產品盡職審查方面,瑞士盈豐沒有在評估322隻債券時考慮不同產品的專有特點,亦沒有及時更新其內部政策以反映監管變動。瑞士盈豐亦沒有確保在每次交易時或之前,就若干複雜產品的分銷向客戶提供充分資料及警告聲明。
無為141隻債券備存盡職審查紀錄
至於備存紀錄及延遲匯報方面,瑞士盈豐沒有就141隻債券備存產品盡職審查紀錄,及於2020年7月首次懷疑出現產品盡職審查缺失時,沒有立即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瑞士盈豐已採取補救措施,以加強其產品盡職審查的框架;
瑞士盈豐與金管局及證監會合作解決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關注事項;及
瑞士盈豐將實施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以檢視在有關期間內購買了受影響產品的客戶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