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布創業板改革意見 增設第四套上市標準

撰文:格隆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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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深化創業板改革 更好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見》。同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創業板意見》回答了記者提問。要點如下:

突出板塊功能定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進一步發揮創業板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特色和優勢,加力支持新產業、新業態、新技術企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積極支持優質未盈利創新企業和新型消費、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優質創新企業發行上市。

發布創業板改革意見,增設第四套上市標準。

共有兩項指標:一是「預計市值不低於3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最近三年營收復合增長率不低於30%」,主要適用於新興產業領域企業;二是「預計市值不低於4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於1億元且佔營收比例不低於15%」,主要適用於未來產業領域企業。

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吸收合併境內上市未滿三年的公司。

完善融資併購制度,提升股債融資靈活性便利性。引導上市公司合理融資、按需融資,推出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臨時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實施簡易程序再融資,提高簡易程序額度上限。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吸收合併境內上市未滿三年的公司,同時繼續履行限售期相關監管要求。

引入創業板相關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ETF)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機制。

在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強市場內在穩定性。將協議大宗交易調整為即時成交確認。引入創業板相關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ETF)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機制,允許基金投顧配置創業板ETF,將創業板ETF納入基金通平台轉讓。

推動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在創業板落地實施,允許「一次註冊、多次發行」。

再融資方面,適應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研發持續時間長、對募集資金靈活性時效性要求較高等需求,推動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在創業板落地實施,允許「一次註冊、多次發行」。同時,完善簡易程序再融資制度,簡化公司決策程序,提升再融資效率。

推出更多創業板相關ETF和期權,適時推出創業板股指期貨。

優化創業板相關指數編制,推出更多創業板相關ETF和期權,適時推出創業板股指期貨,支持基金投顧配置創業板ETF,將創業板ETF納入基金通平台轉讓,更好滿足不同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需求,提升投資便利度和吸引力。

試點地方政府推送擬發行上市企業訊息,是這次創業板改革的一項重要探索。

地方政府對轄區企業的經營、合規、口碑聲譽等方面情況較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業訊息作為參考,有利於審核部門更加及時全面掌握擬上市企業情況,進一步提高審核註冊質效;也有利於將有限的上市資源更加精準、高效地配置到優質創新企業,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功能。

考慮到適用第四套標準上市的企業具有高成長性、不確定性大等特點,證監會將堅持循序漸進、質量優先的原則,組織深交所、行業機構進一步加強審核把關、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

包括:嚴把發行上市准入關,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突出成長性、創新性要求,嚴守財務真實性底線,嚴防「帶病申報」「一哄而上」,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對於首發上市時尚未盈利的企業,在實現盈利前,股票簡稱之後添加特別標識「U」,持續提示相關風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