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產遭滬深交所批評處分 指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

撰文:古美儀
出版:更新:

恒大地產未能按時披露2021年業績,遭上交所和深交所批評處分。上交所和深交所指出,公司應於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但發行人未能按時披露,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趙長龍作為發行人主要負責人,時任財務負責人、訊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錢程作為直接責任人,未能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恒大地產正積極推進審計工作,將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披露2021年度業績報告。關於年報披露進度,在公告中,恒大地產及相關當事人對未能按時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高度重視,已於2023年4月7日,與新聘任審計機構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簽署《審計業務約定書》,約定由利安達擔任恒大地產審計機構,同時利安達自《審計業務約定書》生效之日起已開始履行相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