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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傳承|中銀香港「私人財富」對談:內地及香港資產傳承與稅務

撰文:謝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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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內地及香港兩地交流日趨頻繁,不少港人在內地置業或持有資產。然而,坊間常有迷思,以為內地現時沒有開徵遺產稅,資產便能輕鬆「直通」傳承給下一代。中國銀行 (香港)「私人財富」呈獻理財對談節目《智庫‧傳承》,第四集請來專家黃炳文總監及梁銘彥先生,為大眾深入剖析「內地及香港資產傳承與稅務」的考量,以及生前轉贈與「183日」稅務規定的迷思。

中國銀行(香港)「私人財富」理財對談節目《智庫‧傳承》第四集,邀請專家黃炳文總監(中)及梁銘彥先生(右一),拆解內地及香港資產傳承及稅務要點。

內地繼承三大注意事項 香港遺囑不能直接通用

梁銘彥在節目中點出,雖然內地目前不會因繼承物業、存款或股權而額外徵收遺產稅,但絕對不代表資產可以簡單直接過戶給子女。核心問題在於內地及香港兩地採用完全獨立的法律及認證制度。

.跨境公證手續繁瑣:在香港律師行訂立的遺囑,內地房管局及銀行並不會直接認受。文件必須經過整套跨境公證鏈:先作香港遺囑公證、內地委托公證人加簽、外交部駐港公署認證,最後才能帶回內地辦理繼承公證。

.婚姻財產制度差異:梁銘彥舉例指出,若港人陳先生在香港定立遺囑將內地物業留給獨生子,由於內地實行夫婦財產共有制度,即使遺囑寫明受益人,只要陳太仍在生,她亦必須簽署放棄承繼聲明書公證,兒子才能正式承繼業權。

.資產運作隨時受阻:黃炳文總監補充,若無預先做好資產架構安排,一旦業主離世,內地的銀行存款、房產及證券會全部被鎖定,無法提款、轉名或出租。繼承人需花費數個月時間跨境公證多項文件(如死亡證、親屬關係證明等),期間會陷入「見到資產,但無法動用」的困境。

黃炳文總監提醒,香港遺囑不能直接在內地通用,處理內地資產必須經過嚴謹的跨境公證程序。

生前轉贈較好?需留意「契稅」與長遠稅務負擔

既然繼承手續繁複,改為生前轉贈又是否能免卻煩惱?兩位專家提醒,生前贈與和身故繼承是兩套截然不同的規則。

・即時稅務責任差異:梁銘彥解釋,生前贈與物業時,受贈人(如子女)在過戶當下必須按物業評估價繳納3%至5%的契稅,數百萬的物業隨時衍生十多萬的即時稅款。相反,身故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則全面豁免契稅,當下不引致稅務責任。

・長遠稅務與公證成本:黃炳文指出,透過贈與得來的物業,日後若要轉售將牽涉極重的個人所得稅。同時,大眾常誤以為生前轉贈毋須公證,但實際上內地房管局辦理無償贈與過戶,一樣要求進行贈與公證並支付評估費用,行政成本根本無法避開。

・一城一策:專家亦提醒,內地實行「一城一策」,不同城市的契稅稅率及手續要求均有差異,建議事前先向內地稅務專家評估。

內地稅法上的「有住所」與是否持有房產為不同概念,專家建議市民及早諮詢專業稅務意見,妥善規劃。

拆解「183日」稅務迷思 有物業不等於「有住所」

針對經常往返內地及香港兩地的人士,在內地逗留時間會否引發稅務問題亦是焦點。坊間常指在內地住滿183日便需就全球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梁銘彥釐清,183天僅是判定是否稅務居民的其中一個因素,關鍵在於內地稅法中「有住所」與「無住所」的區別。他強調,稅法上的「有住所」與是否持有房產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謂「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內地「習慣性居住」。如果香港居民的戶籍及家庭均在香港,即使在內地持有物業,通常仍屬於「無住所」個人,因為其習慣性居住地依然是香港。

黃炳文重申,183天只是時間門檻,並非決定性因素,稅務問題涉及多項實際情況,市民應依據個人狀況諮詢內地律師及專業稅務意見,及早規劃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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