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男子指控上司當面放屁構成欺凌索償180萬澳元 法院駁回案件

撰文:梁凱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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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有一名男子興斯特(David Hingst)入稟控告公司疏忽罪,原因是上司肖特(Greg Short)幾乎每天都會蓄意向他「放屁」,指構成職場欺凌,要求索償180萬澳元(約1095萬港元)。當地法院駁回控罪,指「放屁」並不屬騷擾行為。

案情指,澳洲墨爾本建築公司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ustralia職員興斯特的上司肖特不時「翹起屁股向他放屁」,令他感到嘔心和受羞辱。他要求索償180萬澳元(約1095萬港元),作為抑鬱、焦慮、身體受傷的補償。興斯特多次向肖特表達不滿,他曾買除臭劑噴向肖特,又為肖特改花名為「臭先生」(Mr Stinky)。

肖特否認有蓄意向興斯特「放屁」,但指他可能間中有「放屁」,並為此感到尷尬。

興斯特從前的同事漢密爾頓(Philip Hamilton)出庭作證時向維多利亞最高法院(Victorian Supreme Court)表示,認為肖特的行為純粹為嘲笑、作弄的舉動,又指來自德國的興斯特與肖特之間存有「文化差異」:「澳洲人從小就接受這種行為。」

法官扎米特(Rita Zammit)認為興斯特對肖特的控罪源於文化差異,又指「放屁」不至於嚇倒興斯特或對其構成焦慮。法官又在判詞中指,並不相信原告所指每天都「放屁」的頻密程度,不信納肖特是針對原告的說法,因此決定駁回該案。

(每日郵報/商業內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