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民判死︱距離處決一步之遙 「中國首貪」即將為反腐祭旗?

撰文:關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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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中國大型國有金融機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前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二審宣判,法院駁回賴小民的上訴,維持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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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賴小民案於1月5日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賴小民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7.88億餘元,貪污人民幣2,513萬餘元。其受賄金額創下1949年中共建政以來貪官受賄的最高紀錄。政府將沒收他的個人全部財產。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但沒有規定核准期限。不過,刑事訴訟法規定,接到最高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下級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執行。

賴小民案維持死刑判決次日,一年一度的中共中紀委全會在北京召開,這個閉門會議會期三天,將於1月24日結束。北京預計有可能在近日內對賴小民執行死刑,以震懾大小官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在江澤民時代,中共曾在全國兩會期間處死因腐敗落馬的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

2000年3月1日,法院駁回胡長清的上訴,維持死刑判決,並報請最高法院核准。3月7日最高法院裁定核准胡長清死刑,次日胡長清被執行槍決。據美國作家庫恩(Robert Lawrence Kuhn)撰寫的《江澤民傳》披露,江澤民在胡長清案的決策中起了「關鍵作用」。在播報這條新聞時,官方新華社評論反映了江的觀點,「只有判處死刑才能捍衛國法,平息民憤,重整黨紀,反腐倡廉」。

賴小民的明星朋友圈(請點擊大圖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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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來,尚無中共貪官因貪腐被執行死刑。上一次對貪官執行死刑是在十八大之前的胡錦濤時代。2011年7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江蘇省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被執行死刑。

2015年,中國修改刑法,對貪官受賄改變了過去單純「計贓論罰」的做法,代之以「數額+情節」的規定,犯罪數額並不是判罰的唯一標準。刑法修正案還規定,因受賄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後來,至少有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中共青海省委原書記、雲南省委原書記白恩培,中共陝西省委原書記趙正永等三名億元貪官被判處死緩,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016年10月,有記者在中共中宣部新聞發佈會上提問表示,近期發現很多落馬的「大老虎」都是被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讓人感覺「貪官不死」好像成為「潛規則」。時任中紀委副書記吳玉良回答:「對涉嫌犯罪的,在作出黨紀處分之後,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具體量刑由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