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強化幹部升遷審核措施 獲提拔需黨委、紀委書記「雙簽字」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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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曾多次強調要防止「帶病提拔」,意指違法違紀的官員幹部在未被發現問題下「邊腐邊升」,得到提拔、升遷甚至重用。
有見及此,北京市出台新措施,強化官員幹部升遷的審核過程。當中規定,在提拔幹部時不僅要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由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在「意見」上同時簽字,還要對違法違記幹部的提拔者追究相關責任。

北京市近日出台《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實施辦法》(下簡稱《實施辦法》),針對幹部選拔任用、提拔升遷提出一系列舉措。

《實施辦法》強調落實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的第一責任人責任、組織人事部門的直接責任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在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提拔「人才」時,《實施辦法》提出,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其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再由黨委(黨組)書記和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在「意見」上同時簽字,以加強審核。

去年由栗戰書領導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制定《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嚴防「帶病提拔」(新華網)

追究提拔者的責任

同時,《實施辦法》要求嚴格執行「帶病提拔」的「倒查」制度。當中提出,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時,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逐一檢查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況,以甄別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實施辦法》又指出,因幹部「帶病提拔」造成惡劣影響,連續出現或大範圍出現幹部「帶病提拔」的情況時,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紀委權限再次加強

接照中共官場層級,紀委的級別一般比同級黨委低半級,例如省級行政區的紀委書記屬副部級,黨委書記則屬正部級。而紀委的管轄查處權限,限於同級黨委按照權限管轄的幹部及下級黨委管轄的幹部的違紀問題,例如地級市的正廳級幹部的管理權限屬於上級省委,其紀律查處權限也屬於上級的省紀委。各級紀委都是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並主要是對同級黨委負責。這樣的監督體制,使得紀委難以對同級黨委實施有效的監督。

而去年10月六中全會通過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確立中紀委「垂直管理」,指定由上級紀委主理案件查辦和幹部提名事宜,同級黨委不再主導紀檢工作,由此鞏固紀委機制以統一事權,去除紀委「被同級領導」的掣肘。

如今北京新推行的《實施辦法》,無疑能加強紀委在監察幹部提拔方面的權限。雖然不至於令黨委和紀委「平起平坐」,但至少能加強紀委對黨委人事任用上的監督與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