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不能以黨委決定改變、代替司法裁判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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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網絡圖片)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今日(22日)在官媒《人民日報》發表署名文章,指出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

文章題為「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提到在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提出:「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能違規干預司法。」他強調要「深入學習領會」這項要求,貫徹落實這項原則。

「加強黨的領導的現實需要」

文章稱,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既是我們黨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管黨治黨的一條基本經驗,也是我們黨在領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確立的一項重大原則。」文章解釋道,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在憲法內活動是黨的性質、宗旨和執政地位的內在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應有之義,也是加強黨的領導的現實需要。

文章強調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是《準則》對黨章中「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原則的進一步明確和重申,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遵守這一原則,遵守憲法和法律,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需要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能違規干預司法。周強稱,司法權作為一種判斷權,要求權力行使主體必須親歷案件審理過程,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實,進而依法作出判決。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是黨作為一個整體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決不能以黨委決定改變、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辦、代替司法機關對具體案件作出處理。

文章進一步提到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深刻認識《準則》重申這一原則的重要意義,採取有力舉措,確保這一原則順利落實。幹部要學習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文件,深入學習《準則》關於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也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