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初審通過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 增同性婚姻條款

撰文:陳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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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6日審查婚姻平權法案,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右)主持。 (中央社)

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今日(26日),審查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個版本的婚姻平權法案。據風傳媒報道,立法院於中午12時左右初審通過婚姻平權「民法」草案,未來將交由朝野商議,最快明年4月後有機會三讀通過。不過,中央社指出,由於在修民法還是立專法的問題上,各黨團仍然沒有共識,法案就算完成初審,離三讀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民法972條不變動 新增同性婚姻條款

據報道,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討論後,通過在民法第972條原條文「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外,增列第2項「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時,初審條文也規定,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此外,草案另增訂第971條之1,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民法或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民法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第1063條婚生推定仍以異性配偶為限。

另外,在未成年被收養之權利方面,法院不得以收養者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為理由歧視對待。草案還規定,「同性婚姻,其親屬關係之建立、消滅與法律效果,依本法規定。」

聯合報認為,婚姻平權修民法或訂專法的爭論令台灣社會撕裂,蔡英文雖在選前及選後宣稱支持婚姻平權,但在修法過程中,一遇到爭議便表現出曖昧態度,從未「說清楚」。執政黨不只能靜待民意導向,再讓社會持續對立,蔡英文及民進黨必須在適當的時候有所表態。

支持同性婚姻的團體今早在立法院外集會。 (中央社)

「民法」與「專法」有不同 婚姻權利有差異

台灣婚姻平權法案「修改民法」和「設立專法」的爭議在於,「民法」將使同性伴侶擁有和異性伴侶一樣,獲得由民法所賦予的婚姻權利;而設立專法《同性伴侶法》則是訂立一個只有同性伴侶適用的法律,主要目的是讓同性伴侶享有部分近似婚姻但非全部的婚姻權利,所賦予的權利與民法定義的「婚姻關係」有所差異。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支持同性婚姻人士認為,《同性伴侶法》無法真正解決日常生活中可能碰到的法律問題,依舊意味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