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特製內衣藏12公斤黃金粉末欲出境日本 4女1男一審獲刑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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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一男涉嫌將黃金粉末藏在特製內衣中,企圖從碼頭走私出境。涉案黃金粉末純度約為99.9%,重量共計12餘公斤,價值超過181萬元(人民幣,下同)。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分別判處5名被告囚6個月至2年不等。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三中院)公布,2024年7月20日,被告呂某森、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受他人雇傭,由呂某森作為押貨人員,夥同另外4人以在特製內衣中貼身藏匿的方式,欲乘坐郵輪將黃金粉末攜帶出境,每人可獲報酬5000港幣。

4名女被告將黃金粉末藏在特製內衣,企圖從碼頭走私出境。(微信公眾號@案件聚焦)
4名女被告將黃金粉末藏在特製內衣,企圖從碼頭走私出境。(微信公眾號@案件聚焦)

5人先乘坐汽車,將黃金粉末從廣東運到上海,之後企圖乘坐郵輪前往日本,後在吳淞國際郵輪碼頭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

經查,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分別走私貴重金屬3236.79克、3242.67克、3244.18克、3237.04克,共計走私貴重金屬12,960.68克。經檢測,案涉貴重金屬為純度99.8%-99.9%的黃金粉末,價格認定為181萬餘元。

案涉貴重金屬為純度99.8%-99.9%的黃金粉末。(微信公眾號@案件聚焦)

上海三中院審理後認為,5名被告以逃避海關監管的方式走私貴重金屬出境,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5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且均認罪認罰,並於庭前預繳罰款,可從寬處理。

法院以走私貴重金屬罪,裁定呂某森入監2年,罰款10萬元;另外4人判囚6個月,並處相應的罰款。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分別判處5名被告囚6個月至2年不等。(微信公眾號@上海第三中院)

法官表示,本案較以往的走私貴重金屬刑事案件而言,作案手段更為隱蔽,被告以特製內衣藏匿黃金粉末,並通過乘坐郵輪的方式企圖逃避海關的監管。走私黃金等貴重金屬的行為,不僅破壞國家有關金銀等貴重金屬出口的管理制度,還會危害國家貨幣幣值的穩定和對外貿易的發展。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就走私貴重金屬的行為作出相應規定,即走私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