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呂梁原副市長張中生涉貪10.4億人民幣 一審被判死刑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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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8日)上午,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張中生被判處死刑, 其涉案金額達10.4億人民幣。

張中生被判處死刑, 其涉案金額達10.4億人民幣。(央視)

法院消息指,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4億餘元。張中生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折合人民幣共計1.3億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張中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其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十八宗受賄犯罪事實中,有兩宗受賄犯罪數額均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人民幣8868萬餘元。張中生利用領導幹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當地經濟健康發展,且案發後尚有贓款人民幣3億餘元未退繳,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張中生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依法嚴懲。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中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同案被告李蘭俊、劉年生因犯洗錢罪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落馬官員罕見被判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落馬官員被判死刑的情況非常罕見。自中共十八大以來,已有逾百名幹部官員落馬受刑,一般而言,最嚴重的刑罰是死緩。2016年11月11日,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的趙黎平一審被判處死刑,成為中共十八大後首個獲「死刑不緩刑」的落馬官員。2017年5月26日,趙黎平被執行死刑。

不過,趙黎平被控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等罪,數罪並罰下被判死刑;張中生則是以受賄罪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