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百科】《監察法》與《刑訴法》分別 前者僅針對公職人員

撰文:吳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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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早前表決通過了《監察法》,當局表示這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的「籠子」。當中,《監察法》與以往在國內用作懲治犯罪的《刑事訴訟法》最大的分別在於前者主要針對公職人員。

國家監察委員會3月23日舉行揭牌和憲法宣誓儀式。(新華社)

《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權限和調查手段,目的是為了保證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有利於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監察法》亦規定了監察權限的種類、使用主體、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等。其中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均由監察機關決定和實施。

此外,《監察法》是根據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聚焦反腐敗職能定位,規定了監委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其中,調查聚焦的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7類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關於處置,《監察法》規定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可以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可以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法》採取了綜合立法的方式,規定的內容,既有實體性的,也有程序性的,還有組織法的特點,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則是實體和程序分開立法。
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監察法起草組成員馬森述
《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權限和調查手段,目的是為了保證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有利於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視覺中國)

而從職能定位上看,《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目標任務上來看,《監察法》是為了加強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防止權力受到腐蝕,防止脫離人民群眾,完善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體制,探索出一條實現自我淨化的有效路徑。而《刑事訴訟法》則是為了保證刑法實施,確保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將兩者進行對比就可以發現《監察法》更側重對權力行使的全過程監管,包括教育、管理、監督,而《刑事訴訟法》的重點是懲罰和打擊犯罪。

具體而言,監察機關調查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調查內容是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為;行使的權力是調查權,而不是刑事偵查權,調查權的行使主體是與紀委合署辦公的監察委員會,在行使權限時,重要事項由同級黨委批准。《監察法》亦可根據調查工作的實際需要,針對不同的情況而作出相應的調查措施。

而《監察法》出台後,與之相關的法律亦將迎來修改,《刑事訴訟法》便是其中之一。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日前公開表示:「《監察法》出台後,監察權的行使涉及對原有法律中對有關國家機關職權的劃分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和調整」,當中包括《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法律中關於檢察機關偵查職務犯罪職責的有關規定,就需要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