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警為舉報上司 偷拍其通姦行為被拘留 自辯「正義之舉」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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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黃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蹤偷拍其上司、黃岩公安分局副局長周某某的通奸證據,並將相關證據交給了黃岩區紀委。不料,池文被指侵犯隱私,遭黃岩公安分局處以禁閉7日、行政拘留6日的處分。
池文對所受行政處罰不服,並提出行政訴訟,希望法院撤銷黃岩公安分局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案日前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浙江台州民警因偷拍上司通姦被行政拘留。(示意圖/網上圖片)

案情指,現年44歲的池文曾與周某某在黃岩分局共事。2015年,池文聽說周某某與一名女子有婚外情,於是從網上購入多個汽車微型GPS定位器,並安裝在周某某的私家車上。2017年3月,他跟蹤周某某的車子到某個地下車庫,並發現周某某與一名女子發生性行為。

後來,池文在地下車庫內安裝微型攝像頭,並先後拍到在2017年3月至6月間,周某某與上述同一女子在地下車庫內至少5次發生性行為的畫面,當中有3次均為上班時間內發生。

池文表示,他將上述影片燒錄成光碟後,連同舉報信一同於2017年6月底用快遞寄送給黃岩區紀委。

偷拍者被指違紀 遭黃岩區委予以黨紀立案

2017年7月,周某某向黃岩區城東派出所報案指,發現自己私家車底部被安裝GPS跟蹤器。同日警方受理此案。同年8月25日至31日,黃岩公安分局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任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對池文實施7日禁閉,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調取社會視頻監控、利用跟踪手段,嚴重侵犯他人的個人隱私。

8月31日,解除禁閉後,池文又被移送黃岩區拘留所。同日,黃岩公安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對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池文不滿處罰,繼續向台州市紀委、浙江省公安廳提交舉報周某某的材料。不過,池文最後收到的,卻是黃岩區紀委派駐公安分局紀檢監察組發來、對自己「違紀問題予以黨紀立案」的立案決定書。

黃岩區紀委:舉報內容部分屬實,但其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

2018年4月,不服行政處罰的池文,將黃岩公安分局告上法庭。他認為,周某某長期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違反黨紀,他跟蹤和偷拍取證的行為不應被定性為侵犯他人隱私,「作為一名共產黨員,我放棄休息時間掌握大量違規事實,是正義之舉」

周某某則反駁到,池文對他的數條指控均不實,更稱「他都被拘留了,(舉報內容)怎麼會是真實的呢」。對於舉報信的具體內容,周某某以「已交由組織調查」為由不予置評。

2018年5月8日,中共台州市黃岩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台州市黃岩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葉民國表示,紀委確實接到有關周某某的舉報,且其中一部分內容經查屬實。但因周某某和他人的不正當性關係並未廣泛傳播,亦沒有導致家庭破裂,並未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並未予以處分。

私隱問題成本案審理關鍵

2018年5月10日,池文起訴黃岩公安分局一案在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審理。黃岩公安分局表示,池文通過秘密安裝跟蹤器的方式窺探他人行踪並進行跟蹤的行為,已經構成侵犯隱私。

池文的代理律師、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定鋒則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周某某作為黃岩區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在上班時間外出通姦,有可能涉嫌權色交易、作風腐化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決非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也決不是個人的隱私問題。

5月10日,該案庭審完畢,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公職人員隱私是否應讓位於監督,成為該案爭議的焦點。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