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官媒:香港成國安短板 人大決定合乎責任法律實際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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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審議通過「港版國安法」,據報將主要針對四類行為,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
官媒《人民日報》發表網評,指國家安全方面僅香港缺乏系統有效的法律規制和執行機制,成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短板,「如今研究補上短板、填補漏洞,正是理所當然、勢在必行」,並且此舉是合乎責任、法律及實際。

人民日報指國家安全方面,僅香港缺乏系統有效的法律規制和執行機制,成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短板。(新華社)

文章稱,在2005年3月,為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反分裂國家法》公布施行;在2009年2月,澳門落實《基本法》規定,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2015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公布實施,「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政治、國土、軍事、經濟、文化、社會等領域須全面體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祖國的每一塊土地要無一例外」。

文章指「港版國安法」是合乎責任。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中央對香港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全面管治權需要落實,全面管治權必須行使,這是中央的權力,也是中央的責任,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根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代表中央角色,體現中央意志,審議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正是落實全面管治權的具體體現,行使全面管治權的生動實踐,「是立足國家安全大局、遵循「一國兩制」方針作出的一項重要工作安排,是中央的職責所在、全國人大代表的職責所在」。

文章又稱,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權力,而香港《基本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就限於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在《基本法》附件三中作出增減,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大審議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憲法有授權,《基本法》有保障,履職行為正當,工作安排正常,完全合乎法理,完全於法有據」。

人民日報指全國人大將審議通過「港版國安法」,是合乎責任、法律及實際。(新華社)

對於合乎實際方面,文章指出香港《基本法》第23條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已有明確規定,要求香港須自行立法落實,「事實是,香港回歸已近23年,本地立法遲遲不能推進,反中亂港分子利用這一『空窗期』頻頻挑戰中央人民政府權威,宣揚、鼓吹港獨,煽動、組織進行分裂國家行為」。文章又提到去年起發生的修例風波,「反中亂港分子更是頻頻踐踏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的底線,暴力橫行,暴動四起,嚴重威脅到『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和香港的繁榮穩定」,「這些,都凸顯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必要性和緊迫性,不可不為,不得不為,不能不為」。

文章最後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全國的事,不僅僅是香港的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新的形勢和需要,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是完全必要,「堅守『一國』之本,才能善用『兩制』之利,相信全國人民和香港同胞能夠通過這一消息,看到祖國維護統一的決心,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守護香港繁榮穩定的初心」。

(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