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媒:任志強涉案金額超2.2億 夥同兒子等非法佔有巨額公款

撰文:蘇子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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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任志強案公開宣判,任志強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四罪並罰,被判刑18年。
10月11日,官媒公開了其涉案2.2億元(人民幣,下同)的內情。

據中共北京市委機關報《北京日報》10月11日報道稱,任志強憑藉在華遠集團的一人獨大,任志強在長達十餘年的時間裏,利用職務便利涉案總金額超過2.2億元。

2017年8月24日,任志強一夜白頭。(微信@中國金融博物館書院)

法院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間,任志強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某信託公司向華遠置業提供貸款的過程中,夥同其子余某、時任華遠置業財務總監焦某某等人,在明知余某未實際提供中介服務的情況下,仍決定向余某支付服務費人民幣2340萬元;2014年,華遠置業再次從某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續貸13億元。余某得知後,利用其父任志強的職務便利,再次索要「中介費」。

法院指,除了夥同兒子等人非法佔有巨額公款之外,任志強還將任職期間的1334萬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掛賬,於退休後領取的行為也被法院認定為貪污罪。

法院指,2003年8月,任志強夥同他人將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120萬元出借給浩利中心,浩利中心獲利9200餘萬元,其中任志強個人獲利1924萬餘元。2003年9月,任志強個人決定挪用浩利中心資金3000萬元用於其本人在內的公司員工購買華遠集團持有的浩利中心股權,使浩利中心變為任志強等人的自然人公司再用華遠地產給浩利中心的分紅款陸續償還了這3000萬元。

2013年9月,任志強又決定將華遠置業公司資金2000萬元出借給北京華遠浩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用於投資經營房地產項目,獲利50萬元,其中任志強個人獲利10萬餘元,税後實得8萬餘元。任志強三次挪用公款數額共計6120萬元。

此外,法院還指,任志強在擔任華遠集團董事長、華遠地產董事長及華遠置業董事長等職務期間,違反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餘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餘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餘元。

另據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4年間,任志強利用職務便利,為趙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在向華遠地產及下屬公司項目提供設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2012年至2017年間,任志強先後收受趙某某代為支付的房屋裝修款共計125萬餘元。

據悉,涉案的這套房產位於北京太陽宮,裝修持續了數年。

任志強是國企地產商人,還是一位資深中共黨員。任志強父親任泉生抗日戰爭時期加入中共,後任中國商務部副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