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委公布《監察法實施條例》 列舉101個有權管轄的職務犯罪

撰文:蔡苡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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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報道,國家監察委員會20日發布公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公布之日起施行。

這是國家監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列舉了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分為總則、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9章,共287條,

新華社提到,與監察法各章相對應,《條例》在監察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廓清公職人員外延,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逐項進行細化,以明文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明確監察全覆蓋的對象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於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同日公布施行。該年3月23日,國家監察委員會正式揭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是國家監查委員會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

此外,《條例》明確監察機關調查范圍,分別對監察機關調查違法和犯罪職責作出規定,列出了職務違法的客觀行為類型,列舉了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

新華社報道,這101個罪名既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的責任清單,也是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最底線要求和負面清單。是公權力行使的制度籠子,有利於教育警示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敬畏紀法、尊崇紀法,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條例》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程序分解為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審理、處置、移送審查起訴7個具體環節。《條例》專責也規定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內部監督制約制度,構建系統化全方位的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