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Facebook專頁經營者有責任保護訪客個人資料

撰文:凌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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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科技公司聞風喪膽的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例》(GDPR)5月25日正式生效,規訂科技公司須保障用戶個人私隱。
歐盟法院(ECJ)周二(5日)裁定,Facebook專頁經營者同樣有責任保護訪客的個人資料。

歐盟法院周二表示,由於Facebook專頁經營者是透通Facebook提供的平台得益,並能收集目標受眾、人口統計、網頁訪客生活方式及興趣等資料,所以他們同樣要遵守保護個人資料的義務。

案件源於Facebook上的一個德國教育公司專頁,該專頁在未有告知訪客的情況下,利用Facebook收集他們的個人資料,遭德國監管當局下令禁止。

惟該公司反駁指這是Facebook責任。而歐洲總部設在愛爾蘭的Facebook則稱,只有愛爾蘭當局能管轄公司運作。

歐盟法院重申在10月諮詢的法律顧問意見,指即使Facebook歐洲總部設在愛爾蘭,德國當局也有權對Facebook採取行動。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