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裁定 執法部門蒐集手機定位數據須搜查令

撰文:凌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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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周五(22日)限制執法部門獲取手機數據的能力,裁定當局在大部分情況下,必須有法院搜查令,才可搜集疑犯的手機位置數據。這被視為在資訊科技爆炸的時代下,保護個人私隱的重大勝利,亦是執法當局的挫敗。

最高法院9名法官周五以5比4通過裁決,規定警方調查一般刑事案件時,不能隨意向電訊供應商取得用戶手機定位紀錄,而是需要法院批出搜查令才能獲得這些數據。

法院表示,警方以往在沒有搜查令下搜查或蒐集手機數據,侵犯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對私隱的保障。不過法院補充,裁決僅規範收集手機定位紀錄,不適用閉路電視、商業紀錄等,亦不包括緊急情況。

事緣2011年一宗劫案調查,警方在未得法院批准下,向電訊供應商搜集疑犯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127日的手機位置數據作呈堂證據,聯邦地方法院判處卡彭特入獄,引起卡彭特上訴。

美國民權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律師韋斯林(Nate Wessler)認為,最高法院的判決是保護個人私隱的重大勝利,並為未來保護電子郵件、智能家電等其他敏感的個人私隱數據開創一條途徑。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