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Google刪除被捕紀錄 日本「被遺忘權」抗辯首勝訴

撰文:歐敬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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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名曾犯罪的男子要求Google刪除有關案件的搜尋紀錄。(網上圖片)

日本《產經新聞》報道,日本埼玉地方法院認可一名男子以「被遺忘權」為由,要求Google刪除他過去的被捕搜尋記錄,宣判勝訴,為日本首例。

據悉該男子在3年前因違反《禁止兒童賣春和兒童色情法》被判罰款50萬日圓(約3.4萬港元),他當年被捕的資料,包括住所及全名在3年後仍可透過Google搜尋找到。該男子自去年6月以「搜尋結果妨礙他改過自身」,主張「被遺忘權」,要求Google刪除有關記錄。

埼玉地方法院法官小林久起指出:「因犯罪被捕而被大眾所認識的人,亦有被尊重私隱、重新做人的權利。」法官認為當事人犯罪已有3年多,搜尋記錄可能妨礙他平靜的生活,所以判處應予刪除。Google表示不服上訴,現案件已交由東京高級法院審理。據悉今天已沒法在Google上尋找到男子當年的被捕資料。

過去日本雖然一直有人以侵害私隱為由,要求刪除搜尋紀錄,但明確以被遺忘權為由而且勝訴的,今次為首宗案例。

歐盟已開始實施 香港憂阻新聞自由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在歐盟曾已正式實行,同時引起不少爭議。2014年5月歐洲法院裁決,歐盟公民有權行駛被遺忘權,要求Google從搜尋結果中移除「不足夠、無關係或已過時」的個人資料連結。判決後Google先後收到了25萬多份的移除請求,相關的官司亦陸續有來。

然而被遺忘權引發的爭議至今仍未解決,特別在「個人私隱」及「公眾知情權」上難以平衡。香港早前亦有傳將引入相關法例,引起公眾討論。雖至今仍未有相關法例落實的具體討論,但有人擔憂政策會成為「政府與大財團的洗刷工具」,影響新聞自由。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