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認與于文鳳分手不是朋友 仍戥對方有新男友開心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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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爺周星馳今日(26日)就被前女友追討投資利潤分成之案件第二天來到高院作供,接受于文鳳的代表前律政司袁國強的盤問。在庭上,袁提到周表示自己在1998年至2010年3月有長達12年的情侶關係,袁問周在2011年4月,他是否已經不愛于了,周表示:「我澄清一點,我同于小姐嘅關係,講嘅正式分開,係我哋嘅關係已經去到好差,所以我同于小姐嘅關係,係由情侶變成淡咗,之後變成朋友。到最後再轉差,就變成連朋友都唔係。我想澄清嘅,分手係變成連朋友都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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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是于文鳳提出的。(VCG)

而在周的證人陳述書表示於2010年3月,于提出想與周分手,到了2010年7月他看到報道才確信于與他已分手了。袁問周分手後是否不用履行分成的承諾,周說:「其實當其時我覺得呢個咁嘅承諾係建基於大家開心,關係良好。當我知道于小姐有新嘅男朋友之後,我當然完全明白個情況啦。但係,我哋嘅關係好朋友,係最開始嘅時候,其實佢搵到一個佢喜歡嘅人,我都係戥佢開心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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