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林小明合約糾紛案擾攘多年 下月18日有判決結果

撰文:蘇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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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江若琳(原名江玲)與前經理人公司寰宇合約糾紛案今(21日)雙方代表律師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辭。案件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答辦人江若琳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江若琳同寰宇合約糾紛案今(21日)雙方代表律師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辭。(資料圖片)

上午時江若琳的代表律師余思穎大狀,在述說結案陳辭時強調,寰宇方所訂立的合約條款是苛刻的。而到下午時份則轉換林小明代表律師劉大狀作述說,而他則根據合約條明去作出結論,不過法官就其中提到的多項細則,包括「合約期滿前30天須通知藝人」﹑「藝人不得有任何理由原因推辭」﹑「帳單表約束力」等,在這一方面不斷來回論說,望得到明確的了解。

江若琳代表律師余思穎大狀。(葉志明攝)

而在辯方角度上則提到一個關鍵要點,認為2006年同2009年雙方的口頭協議,指出2006年江若琳同意音樂使費由自己負責,2009年江若琳同意在音樂事業上作出抽佣,由於是口頭協議並沒有清楚寫明列在合約內,是整個案件的關鍵要素之一。而判決結果要待下月18日下午,雙方代表律師將會在法庭上得到判決詞。

寰宇老闆林小明。(資料圖片)

寰宇在2014年入稟時指出江若琳在2004年於父母任監護人之下,與寰宇簽下10年經理人合約,合約條款中列明一項為寰宇有優先權與江若琳再續簽5年合約。而寰宇方面亦有先通知江若琳會行使優先續約權,唯江若琳單方面表示不續約,更拒絕接下寰宇為她安排好的工作,導致寰宇逐要求法庭頒令雙方所簽的合約仍然有效,並向江若琳追討賠償。

案件編號:HCA 122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