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被控「利誘軍官加入中共」 依台國安法判囚8月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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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多次往返兩岸的台灣籍劉姓男子,被控受「福建省國家安全廳張姓處長」所託,回台夥同另名林姓男子,多次利誘陳姓海軍少校赴大陸加入共產黨,均被陳姓少校以「不缺錢」等理由回絕。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近日依據《國家安全法》,分別判處劉男8個月、林男6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台男被控利誘軍官加入中共遭拒,被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圖)依國安法判囚8月。(網上圖片)

判決稱,2015年2月之前,劉姓男子多次進出中國大陸、因而結識福建省國家安全廳張姓處長,張處長希望劉男能引介台灣現役或退役軍官到大陸跟他見面或是加入共產黨,以發展和建立其組織。

判決續指,劉男回台後請林姓男子協助吸收軍職人員,2015年3月6日晚間7點許,林男在嘉義市宣信街某民宅與小學同學、現役陳姓海軍少校見面並告知「大陸福建省國家安全廳張處長想跟他認識,如願意加入共產黨,可取得50萬元至百萬元的報酬」,但遭陳姓少校回絕。

判決還指出,林男隨後又得知其蔡姓友人認識退役的楊姓輔導長,於是請蔡姓友人聯絡。同年上半年某日,蔡男到楊姓輔導長經營的1處生活坊,告知他受到大陸官員邀請赴陸會晤,有高薪作為報酬,但同樣被楊輔導長回絕。

法官指出,劉、林兩名被告所為是着手為大陸地區行政機構發展組織未遂行為,違反國安法第2條之1規定。因法律有處罰未遂犯,即使最終2人未成功幫中共吸納台灣成員,亦依法被判有罪。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