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監局就物業管理發牌制度建議 闡述重點

撰文: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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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物監局)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下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建議闡述重點。

物監局就《物管條例》於本年11月21日發表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建議的諮詢文件。該局亦因應持份者的要求,於本年12月3日把諮詢期由2019年1月2日延長至2019年1月18日,讓公眾有更多時間就諮詢文件提供意見。

因應有相關團體對諮詢文件公開表達意見,物監局藉此重申以下發牌制度建議的重點。

發牌制度   確保業界服務質素

有關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制度方面,《物管條例》訂明不涉及提供多於一個規例中的服務類別或次類別,則該公司毋須領取牌照。舉例說,只提供「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即第三類物業管理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公司,毋須領取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有關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方面,物監局重申,只有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方面擔當監督或管理職務的物管從業員,才會受發牌規管,前線員工如沒有擔當監督或管理角色,則毋須領取物業管理人牌照。這個做法符合發牌制度的目的,即是要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管理層及決策者必須確保服務質素。

物監局重申,只有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方面擔當監督或管理職務的物管從業員,才會受發牌規管。﹙路透社﹚

另外,就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制度下有關業主組織(如業主立案法團)須申領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事宜,《物管條例》訂明,若業主組織自行管理少於1,500個單位(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條所界定的單位,可包括車位)組成的物業,而且並無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人,該業主組織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毋須領取牌照。如業主組織已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該業主組織並沒有提供多於一種物業管理服務類別或次類別,該業主組織亦毋須領取物業管理公司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