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條例正諮詢 六大團體提交建議 稱暗藏「魔鬼條款」

撰文:陳嘉碧
出版:更新: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發牌制度建議於上月起進行公眾諮詢。英國特許房屋經理學會亞太分會(CIHAPB)、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HKAPMC)、香港設施管理學會(HKIFM)、香港房屋經理學會(HKIH)、香港測量師學會(HKIS)及房屋經理註冊管理局(HMRB)就此提出建議。

六大團體指出,《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立法原意是提升物業管理的專業水平,以及保障市民能得到有規範、更優質的物業管理服務,但條例內容含糊並存在多個矛盾的地方,令業界無所適從及窒礙行業專業化,甚或影響民生,令市民造成疑慮。

陳志球(左三)指出,條例讓公眾難以辨識物管公司。(陳嘉碧攝)

魔鬼條款致難識別真物管公司

其中,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表示,「物管條例」將專業物管所包含的下列7個重要範疇拆分成7個獨立類別:物業的一般管理服務、物業所處環境的管理、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物業的財務及資產管理、物業的設施管理、物管所涉的人力資源管理、物管的法律服務。

但他指出,經營以上所述7個類別中任何兩個或以上類別或次類別業務實體,便須申領牌照,但當中就暗藏「魔鬼條款」,即類別中的「物業所處環境的管理」細分為4個次類別,包括公眾地方的清潔及衞生、園藝設施及保養、環境安全及保護,及保安及消防安全,如某公司只經營「公眾地方的清潔及衛生」或「園藝設施及保養」雖無實質物管的運作,但也可申領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令到公眾對物管公司定義存疑。

在新條例下,若無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人牌照,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資料圖片)

故六大團體認為必須訂定《關乎物業的一般管理服務》為主項服務類別,再加上其他服務任何一項或以上服務類別的管理或督導級人士才,需要考取相關物業管理人牌照。

嚇走熱心法團及業委會

而據物管條例第7條第(5)款載明,即使物業的業主組織,包括法團及業委會,沒有聘用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提供服務,但自行聘請清潔,保安,園藝,維修公司等,業主組織也需要領取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但法團或業委會主要由業主及住戶自願組成,若規定須申請牌照,並需負起牌照費及刑罰等責任,如無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人牌照,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六大團體認為,此將大大減低市民自行籌組法團或業委會的積極性。至於是否將法團或業委會撇除在外,陳志球稱還需要商榷,並指出截至12月8日,最新的法團數目為11,500個。

釐清管理單位數量為物管公司與否

另外,根據物管條例第7條第(8)款載明,凡單位數目少於1,500個或沒有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法團或業委會,才可獲豁免申請牌照。

就此六大團體建議指出,條例須釐清凡某物業由1,500個或多於1,500單位組成,而已聘用持牌的專業物管公司,則業主組織(如法團,業委會)不用同時申領「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該條例正進行諮詢,諮詢期到明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