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玟被取消預售 銷監局:若賣方未履行合約 買家有權提民事訴訟

撰文:容婌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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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銀金融(0530)主席潘蘇通私人持有的何文田新盤傲玟,罕有地遭取消預售樓花。就已購入單位的買家,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監局)指,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賣方必須在銷售前最少7日、及在銷售期間提供售樓說明書,就未落成的發展項目或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賣方須在售樓說明書中列明該發展項目的預計「關鍵日期」。若買方認為賣方未有履行有關合約條文,可考慮就其應有的權利向賣方提出民事訴訟。

銷監局又指,就未落成發展項目或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條例》規定買賣合約須載有強制性條文,述明如賣方於指明日期,或經批予延後日期前未能完成發展項目,買方則可撤銷買賣合約,而賣方須於合約撤銷後的7日內,退還買家已根據合約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該款項的利息。

指定日期後六個月未完工 買方可撤銷合約

如買方不在指明日期(或經批予延後日期),之後的28日內撤銷合約,即當作買方選擇等待發展項目完成。在此情況下,賣方須向買方支付買家據合約已付款項的利息。

據買賣合約的強制性條文,即使買方沒有在上述的時限內撤銷合約,如發展項目未能在指明的日期(或經批予延後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完成項目,買方亦可撤銷合約,而賣方須於合約撤銷後的7日內,將買方根據合約支付的所有款項,連同該等款項的利息,退還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