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推五招精簡發展程序 容許未撥款可收地、未完成規劃可填海

撰文:黃祐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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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土地發展流程,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城規條例》等多條法例,包括容許未獲批撥款已可開始收地,以及未完成規劃程序可啟動填海。

據發展局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內容指,本港有一套詳細的法例,監管開發可發展用地的不同程序,但執行這套法定程序需要一段頗長的時間。以房屋發展為例,目前若要將一幅非住宅用途土地變成一幅住宅用途的「熟地」,需要至少六年。此外,現時一些同一法例或不同法例下的程序,各自同時處理性質相近的事宜,造成重覆。

故此,政府有意修訂《城市規劃條例》、《收回土地條例》、《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鐵路條例》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除《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由環境局提出修訂外,其餘條例均由發展局提出修訂。

發展局就著有關法例的修訂建議,可歸納為五大方向,包括精簡及縮短若干法定時限、避免重覆執行性質相近的程序、明確授權部門可同步進行不同程序、理順不合時宜或不清晰的安排、精簡各項程序以更有效運用公共資源。

該五大方向,涉及合共20項修訂建議,當中在精簡及縮短若干法定時限中,擬將多輪接收申述及意見的步驟合而為一,並容許公眾提交以預先錄製影片的形式提出申述,預料城規整套制圖程序所需時間,將由十七個月壓縮至九個月。

無須待撥款批出 可開始收回土地

此外,在明確授權政府部門可同步進行不同程序中,將容許擬議填海土地擬備及核准法定圖則的程序完成之前,已可以啟動填海計劃,預計填海工程或可提前至少九個月開展。

同時,建議提前處理反對意見,以至可提前展開就收地尋求授權的程序,與城規程序同時開始,及無須等待有關工程獲批撥款,也可開始收回土地及發放補償,此兩項建議,料可令收回及清理土地的程序提早約十八個月完成。

另外,政府亦提出引入一項新的權力,使發展局局長可將某些早年已被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並正面對發展壓力及環境破壞的高生態價值地區,指定為「執行管制地區」。新安排下,現行條例適用於「發展審批地區」的執行管制條文,亦可適用於局長指定的「執行管制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