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男用國旗墊祭品 腳踏國旗舞獅 犯侮辱國旗罪獲刑6個月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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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廣東肇慶廣寧縣一名鍾姓男子用國旗當成紅布擺放祭品,又在舞獅表演的過程中腳踏國旗,過程被拍成影片在網上流傳,受到廣泛關注。
鍾男後來向公安投案自首,並因為觸犯「侮辱國旗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鍾男用國旗墊祭品,又腳踏國旗舞獅。(網上圖片)

早前報道,2月9日晚上11時許,廣寧縣公安局接到縣網信辦的通報,網上流傳一段一名男子在舞獅表演的過程中用國旗當紅布擺放祭品,並腳踏國旗的影片。接報後,當地公安機關展開調查。至10日下午1時許,涉案鍾姓男子向公安投案自首,並對其罪行供認不諱。

鍾男自白時表示,2月7日上午,他在縣城經營的武館開張,在開業儀式上親自進行為新獅頭點睛的開壇儀式,當時把一面用過的國旗反鋪在地面,把點睛儀式要用的物品擺放在國旗上,並在儀式過程中多次踩踏國旗。他自稱,知道自己拿了一面國旗鋪地,但沒有意識到這樣的行為觸犯法律。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法官:正確使用國旗是公民的法律義務

鍾男後來被檢察院提出公訴。該案近日廣寧縣法院公開審理,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侮辱國旗罪」判處鍾男有期徒刑六個月。

內地傳媒引述法官表示,國旗代表國家的尊嚴,是民族精神、愛國主義精神的集中體現。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旗,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律義務,對任何違反國旗法等相關規定的行為都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不能因為自己的無知而讓國旗、國家蒙羞。

(肇慶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