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院判定「喬丹體育」商標有欺騙性 駁回該公司商標註冊訴求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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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退役球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就控告內地運動品牌「喬丹體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權案,於2016年底在最高人民法院上訴得直,搶回內地譯名「喬丹」的商標。
事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喬丹體育」的商標註冊申請。喬丹體育公司不服其決定,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院近日就此案作出裁決,認定「喬丹體育」的商標有欺騙性,而且該商標損害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因而駁回喬丹體育公司的訴訟請求。

北京法院判定「喬丹體育」商標有欺騙性。(網絡圖片)

商標評審委員會早前認定,Michael Jordan(內地譯名:喬丹)是美國知名職業籃球運動員,「喬丹體育」卻在多類商品使用「喬丹」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作出被訴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喬丹」的註冊申請。喬丹體育公司不服其決定,起訴至北京知職產權法院。

北京知職產權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7日出的裁決,「喬丹」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並通常以「喬丹」指代Michael Jordan,「喬丹」已經與Michael Jordan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加上他曾代言多種與籃球運動沒有直接關聯的商品,知名範圍已不僅僅局限於籃球運動領域,而是已成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

「喬丹」商標損害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

法院又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明知Michael Jordan在中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即喬丹體育公司的商品)與Michael Jordan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損害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因此,訴爭商標「喬丹」屬於《商標法》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應當不予註冊。此外,《商標法》所規定的情形屬於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因此訴爭商標無法經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准註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訴爭商標「喬丹」具有欺騙性,駁回原告「喬丹體育公司」的訴訟請求。

Michael Jordan曾轟「喬丹體育」利用他的名字做生意,因而曾提出訴訟捍衛自己的名字。(網上圖片)

「喬丹體育」侵權案始於2012年

據了解,Michael Jordan控告「喬丹體育」侵權始於2012年。當時,Michael Jordan指喬丹體育未經許可,利用其中文名來做生意,同時還使用Michael Jordan作為球員時穿的球衣號碼「23」,炮轟:「訴訟關乎原則問題,也是為捍衛自己的名字,與錢無關。」

不過,當時法院判決指「喬丹」僅為美國的一個普通姓氏,與Michael Jordan沒有必然關係,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亦裁定「喬丹」可以維持商標。其後,Michael Jordan對相關裁決上訴,但曾被裁定上訴理據不足而駁回。

時至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Michael Jordan就控告「喬丹體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權案上訴得直,Michael Jordan才得以搶回內地譯名「喬丹」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