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少年買24支仿真槍一審判囚終身 再審改判七年三個月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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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法律對槍支管控極為嚴格,甚至購買國外玩具槍也可能觸犯刑律。2014年7月, 18歲的四川達州人劉大蔚花3萬餘元人民幣網購了24支仿真槍被福建海關查獲,2015年4月,泉州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
此後福建省高院認為此案量刑不當,決定再審。2018年12月25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決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因購買仿真槍而入獄的四川人劉大蔚。(資料圖片)

2014年7月,時年18歲的四川達州少年劉大蔚,花3萬餘元網購了24支仿真槍。後該批仿真槍被福建省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獲。2015年4月,泉州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書中稱,經鑒定,送檢的24支仿真槍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8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劉大蔚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曝光後引起輿論嘩然,劉大蔚家人多年來亦不停奔走,希望能讓他早日出獄。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發布通報稱,經依法複查,福建高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劉大蔚的母親奔走多年為兒子申訴。(資料圖片)

2018年8月10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漳州公開開庭審理了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一案。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批復》明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還應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

12月25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一案作出宣判:認定劉大蔚構成走私武器罪,但由於涉案槍支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原判定罪過重,決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被告律師:改判結果仍過重 不能接受

對於改判結果,劉大蔚代理律師徐昕表示,自己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完全不能接受,「在浙江、廣州,此前均有相似案例,但判決結果均和福建不同,從未有過如此重的量刑。」同時,徐昕表示,劉大蔚已經對他再次進行委託,他將繼續為劉大蔚作申訴。

劉大蔚的父母也同樣表示,他們將繼續進行申訴。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