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愛滋女帶病賣淫3年多 遭逮後坦白案情獲輕判1年監禁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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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一名女子去年11月賣淫時被警方當場查獲,她事後主動供述,自己自2015年6月確診愛滋病後,仍持續賣淫3年多。
雲南尋甸法院周三(9日)宣判案件,認為被告坦承上述警方未掌握的案情,因而構成自首,故輕判1年監禁,並罰款1500元(人民幣.下同)。

雲南女子明知感染愛滋,卻從事賣淫3年多,直至被抓獲時坦承犯行,獲得輕判。(資料圖片)

雲南女子張麗(化名)2015年6月被雲南尋甸縣疾控中心確診感染愛滋,但她其後仍持續在當地賣淫,並先後與多名陌生男子進行性交易。2018年11月2日1點左右,張麗與嫖客以300元的嫖資在進行性交易時,被當地警方當場查獲。到案後,張麗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病情和過去賣淫的經歷。

案件於周三(9日)在尋甸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張麗清楚知悉自己患有嚴重的性病,但仍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不過法院亦指出,張麗因特定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詢問過程中,主動交代了尚未被公安機關掌握的案情,應視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審理中被告張麗亦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張麗的犯罪性質、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遂當庭判處張麗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500元。

根據內地《刑法》第360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但仍然從事賣淫、嫖娼者,構成傳播性病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