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七旬婦種罌粟案重審後緩刑變5年監禁 法院:她知曉是罌粟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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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連雲港一名年過七旬的李姓婦人因種植罌粟,被判處為5年監禁。該案判決引起爭議,李婦家屬認為,法院判決過重,「老人被抓時才知道種植的是毒品。」
法院則回應指,李婦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其明確知曉自己種植的為罌粟,且其所在村於案發前已持續通過廣播宣傳禁止種植罌粟。

江蘇連雲港75歲老人因種植罌粟被判5年刑期。(網絡圖片)

據內媒報道,2018年12月,李婦因被鄰居介紹罌粟開花很漂亮,遂向鄰居討要兩顆罌粟種子,並種植在兒子的養殖場空地上。2019年3月時,李婦種植的罌粟被當地警方檢獲,經過現場剷除並清點,共計檢獲罌粟幼苗4104株。

今年3月26日,連雲港市海州區法院以李婦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5千元(人民幣,下同)罰金,李婦和檢方均無異議,沒有上訴、抗訴。

但連雲港中院審核該案時認為,李婦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沒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原判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不當。不同意該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重審。9月19日海州區法院開庭重審此案,最終判處李婦有期徒刑5年,並處以6千元罰金。目前李婦被關押在看守所,即將被送往女子監獄。

對於此判決,李婦家屬有所質疑,認為判罰太重。家屬表示,雖然當地村裏已經廣播通報了一個多月「罌粟的危害 」,但是李某是文盲,並不知曉其危害,「只是以為會開很好看的花」,直到被警方拘捕時,李婦才知道自己種植的是毒品而不是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非法種植罌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律師就認為,法院的判決合法合理,在此案中罌粟種植已高達4000株以上,達到了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也有律師指,五年量刑太重,「形式上定罪量刑是合法的,實際上量刑有點機械化,不符合比例原則,可以報請最高法院後在法定刑下量刑」。

海州區法院亦回應稱,李婦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其明確知曉自己種植的為罌粟,且其所在村在案發前持續通過廣播宣傳禁止種植罌粟。法院表示,李婦非法種植罌粟數量達4104株,犯罪時72周歲,不符合《刑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的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事由,遂以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作出上述裁決。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