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畜.下】唐貓被虐待斷舌無人被捕 義工︰冀修訂動保法阻漏洞

撰文:沈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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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初(4日),銀狐犬小白疑遭主人從高樓擲落樓死亡,案件轟動全城,緊接着粉嶺華明邨又發生多宗狗隻毒殺案,最少11隻狗無辜送命,民間要求增設動保法及成立動物警察的呼聲此起彼落。

事實上,虐待動物個案屢見不鮮,但相對地調查、拘捕、以至判刑個案卻少之又少。去年10月,5個月大的唐貓小冰疑遭人虐待致斷舌,最終案件因證據不足而無人被捕。負責跟進個案的義工Jim批評,本地動保法疏漏多,加上警方執法效能低,是虐畜案入罪率偏低的主因。十八區動物保護專員麥志豪強調政府必須盡早增設動保法,提高判決量刑,加強對動物的保障。

虐畜案頻生,但警方數字以外,還有更多未被紀錄的受害者。(沈敏怡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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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貓疑被虐至斷舌 義工︰疏忽照顧動物應承擔部分刑責

去年10月,網上熱傳一宗唐貓受虐重傷的案件。根據獸醫報告,唐貓小冰疑遭人為暴力箍頸,令血管細胞壞死,最終導致大部分舌頭壞死脫落,剩餘舌根部分。負責照顧小冰的義工Jim懷疑其傷勢與領養者有關,遂報警求助。最終,警方以案件虐畜證據不足結案,無人被捕。

小冰受傷後,大部分舌頭斷掉,連水也飲不了。(受訪者提供)

「該領養者聲稱小冰在領養翌日後便走失,因此不了解牠的傷勢從何而來。然而,當日市民發現小冰的位置,正是領養人所居住大廈的樓層梯間,如果小冰是真的走失,難以相信為何會找不到?」Jim氣憤地道。

Jim強調小冰當時重傷虛弱,倒臥在後樓梯間,根本沒有走動能力,質疑領養者的供詞不可信。但因小冰並非在領養人的住所內被發現,加上缺乏具體證據證明領養者與牠的傷勢有直接關係,最終亦無法起訴。

義工指,小冰生命力頑強,斷舌後仍努力康復,現大致痊癒。(沈敏怡攝)

他批評現時大多虐畜案件均需要虐待照片或影片等實質證據,令不少如同上案等間接疏忽照顧的虐待案難以入罪。「即使沒有證據證明她虐畜,但因主人疏忽而令貓咪走失,導致牠無辜受虐,是否亦應承擔部分刑責?但現時這些寵物『走失』的個案均不被視作疏忽照顧……」Jim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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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斷舌的關係,小冰無法自行進食,也無法理毛,時常因而發脾氣。(沈敏怡攝)

動保法疏漏多 走失貓狗刑責不一

本港與動物相關的法例疏漏甚多,一直為人詬病,當中包括部分條文含糊不清,對不同動物的適用範圍不一。以上案為例,前主人除無須為貓咪的傷勢負責任外,走失貓咪亦不被視作疏忽照顧。但若然案中寵物為犬隻,情況便大有不同。

雖然現時法例沒有明文規定走失動物屬犯法,但根據《狂犬病條例》,畜養人必須為5個月或以上的犬隻領牌及植入晶片,並確保犬隻在公眾地方出現時,均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同時,條例亦規定主人在狗隻走失後,需向漁護署報失備案。

現時只有走失狗隻方有例可訴,其他動物則沒有。(資料圖片)

因此當犬隻走失時,若然主人未有預先報失、犬隻未有植入晶片或遭發現在街上遊蕩,主人亦屬違法。案情嚴重者,更有機會被控疏忽照顧動物。然而,有關條例只適用於犬隻,加上未有其他類似法例規管非犬隻飼主,因此當貓隻走失,或因走失緣故而受虐待時,案中主人亦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在義工Jim及Ruby的照顧下,小冰康復不少。但因為照顧花神,他們也擔心會因而影響小冰出領養的機會。(沈敏怡攝)

4年間虐畜案入罪率不足一成 義工︰難以接受 

提及警方調查小冰案件的表現時,Jim頓時顯得不悅,他無奈地言︰「警察調查時顯得毫不著緊,要我不斷催,找議員及漁護署幫手後方積極多一點。但由報案到警方找疑犯回局協助調查,足足相隔一個多月,即使有虐畜證據也一早被毀了,太遲了……」

Jim認為警方執法效能不高,令入罪率一直偏低。(沈敏怡攝)

根據漁護署向立法會財委會提交的數據顯示,2013至2017年9月,近4年間,漁護署及警方共接獲1,252宗虐畜舉報個案,拘捕166人,當中成功起訴並入罪的人數為78人,入罪率佔整體舉報數字不足一成。

Jim批評警員執法效能低及輕視虐畜案件的態度,是入罪率偏低的原因之一,令人難以接受。他淡然道︰「他們將動物案件歸為雜項,即是有時間才處理,調查亦不太積極,這樣如何能有效地破案?」

麥志豪認為,入罪率偏低不能完全怪責警方,同時政府及民眾漠視動物受虐的行為,也是主因。(沈敏怡攝)

動物法例以人為本 內容落後不合時

十八區動物保護專員麥志豪回應有關案件時指,虐畜案件頻生,歸根究底亦與香港欠缺以動物為本的動保法,令很多疏忽照顧或人為意外以致動物受害的情況無例可控。「好如道路交通條例,是為了保障道路使用者,即人類而非動物。因此,即使政府願意將貓狗納入適用動物,但撞死動物後,駕駛者只需及時報告當局,但撞死動物仍無刑責可言,做法未能保護動物。」麥志豪強調。

現時道路交通條例只規定駕駛者需報告撞例動物,但未有明文指出撞死動物需負刑責。(網上圖片)

現時動物法例不但以人為本,其內容亦相當落後。他補充,大多虐待動物的案件也與疏忽照顧有關,好如走失致其受傷及未有為動物提供足夠活動空間等,這些不恰當的飼主行為在英國《動物福利法》下亦屬違法,需按例罰款,但在香港,則無例可依。

虐畜的定義不合時宜,令不少不人道對待動物的行為不受規管。(沈敏怡攝)

虐畜定義含糊 判決量刑過低欠阻嚇

現時虐畜定義含糊,很多不人道的行為如切割聲帶、除爪及斷尾行為,也不受《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保障》所規管,而條例中,對理想飼養環境的指引亦較含糊,難以有效保障動物。

「不單是虐畜定義不夠仔細,法官在處理虐畜案件時,其量刑考慮亦過輕,即使日後政府願意提高虐畜罰則,亦無分別。」麥志豪道。

除虐畜定義,麥志豪認為法官判刑量刑過低,亦不利法例保護動物的原意,缺乏阻嚇性。(沈敏怡攝)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及相關規例(第169A章),虐待動物的最高為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但根據資料,在2013至2017年9月期間,本港錄有78份虐畜案的入罪紀錄,最低監禁刑期為10日;最高判刑為16個月,其後減刑至11個月。

他質疑,法官判刑時會參考過往同類案件的刑罰,當極嚴重的虐畜案件的判刑亦只是入獄16個月時,日後同類案件的判刑亦難重判。

義工冀望盡快設立動物法,令小白及小冰等悲劇不再發生。(資料圖片)

義工︰新增動保法 以完善法制保障動物

「法例是有但不夠仔細,因此保障不到小冰。冀望政府及有關部門能就保護動物定立更具體及實質的法例,嚴懲虐畜者。」Jim道。麥志豪認為政府應優先考慮增設飼主法,避免絕大部分因錯誤飼養或疏忽照顧而間接傷害動物的情況。長遠而言,他強調應確立完善動保法,並成立動物警察,全面保護所有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