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23條立法|一文看清主體法例與附例罰則

撰文:鄭寶生
出版:更新:

立法會今日(19日)三讀通過落實《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並會在本月23日刊憲生效,意味本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更健全。《香港01》整理新法例下的各項罪行和罰則,讓讀者一目了然。

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月8日刊憲。(盧翊銘攝)

1.叛國等罪行

叛國: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沒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披露叛國者(即舊有的隱匿叛國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未經准許提供非法操練: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接受未經准許的非法操練: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

未經准許接受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主導進行的非法操練: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未經准許與境外勢力合作或代為提供非法操練: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多項涉及外國勢力的罪行最高均可判監10年。(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2.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罪行

叛亂: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知悉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即將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仍協助該成員作出該行動: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如勾結境外勢力,可處監禁10年。

藏匿或協助藏匿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的中國武裝力量成員: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如勾結境外勢力,可處監禁10年。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如勾結境外勢力,可處監禁10年。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如勾結境外勢力,可處監禁10年。

意圖煽惑叛變、離叛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

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如勾結境外勢力,可處監禁10年。

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

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月8日刊憲。(盧翊銘攝)

3.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

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如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可處監禁7年。

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而非法管有國家秘密。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非法管有國家秘密: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

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屬於或曾是公職人員,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屬於或曾是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的人,非法披露指明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屬於或曾是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的人,明知該資料、文件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而非法披露,指明國家秘密除外: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可處監禁10年。

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而披露該資料或物品。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非法披露該資料或物品: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明知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非法披露該資料或物品: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屬於或曾是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的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不論該資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屬實: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若勾結境外勢力,可處監禁7年。

公職人員在違反其公務上的職責的情況下保留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或政府承辦商沒有遵從關於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的交回或處置的正式指示,或沒有採取措施防止有關未經授權下披露: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及罰款2.5萬元。

披露官方資料,而能被人用於在沒有權限下取覽國家秘密或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50萬元。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取得、管有有旨在對或擬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或將之傳達予任何其他人: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

勾結境外勢力,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而向公眾發布,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在沒有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不遵從不得進入或立即離開禁地等命令,或在禁地附近妨礙警察或其他獲授權人士履行職責: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作出某些行為,而有關行為構成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軍事設施被列作禁地。圖為駐港解放軍7月1日舉行軍營開放日。(劉應攝/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圖片)

4.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
若勾結外國勢力,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某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在明知沒有合法權限下,就某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某項作為,而該行為危害或相當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

+5

5.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意圖帶來干預效果: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身為該組織的幹事或以受禁組織的幹事身分行事,或自稱是該組織幹事,又或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及罰款100萬元。

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25萬元。

煽惑或威脅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25萬元。

為受禁組織牟取會費或援助: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25萬元。

6.附屬法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如違反附屬法例:
監禁不超過7年,罰款不超過50萬元。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資料圖片/蘇煒然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