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手機風波】法律界指或干犯盜竊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撰文:蔣鈞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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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昨日(24日)在立法會「一地兩檢」法案委員會開會時,涉嫌在會議室外搶走保安局一名女職員的手機,並衝入男廁匿藏,事隔一段時間才歸還手機給女職員。該名女職員已報警處理。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未經同意取去他人財物,可能已涉及刑事行為,觸犯《盜竊罪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許智峯或干犯盜竊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香港01》查詢時指,就事件初步來看,許智峯有機會干犯盜竊罪,但仍要看他有否犯罪意圖,即使許最終有交還電話,但亦只能作求情因素。

翻查資料,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用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監禁10年。

事實上,此類事件並非首次發生,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在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質詢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有關橫州事件時,涉搶去其桌上的文件夾,遭律政司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票控長毛一項藐視罪票,辯方爭議控告長毛的條例不適用於議員。最終裁判官認為特權法的第3條保障立法會的言論及辯論自由,以確保立法會能有效發揮功能,裁定條例不適用於議員,梁國雄因案件終止聆訊而無罪釋放。

湯家驊認為,兩者事件性質不同,因許智峯搶走女職員手機的地方在會議廳外,許亦不是在執行職務,故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豁免。他又提到,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2014年7月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上,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杯,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則指,暫時看不到許智峯或觸犯任何一項控罪,認為即使是盜竊罪,亦要看其犯罪意圖,「如何証明許智峯的心態是想永久剝奪手機」,認為許或觸犯立法會條例的機會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