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風波】特首辦:無向內地移交逃犯 依本港法律處理

撰文:蔣鈞樂
出版:更新:

美國國務院日前發表的人權報告披露,去年10月曾經向香港政府提出引渡一名逃犯,但被特首林鄭月娥拒絕,並將該名疑犯移交內地看管。
特首辦今發聲明指,人權報告指特首「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拒絕移交逃犯要求,而非按照《逃犯條例》及《協定》,認為是「不確的表述」,港府對此表示深切遺憾。
聲明又強調,港府與內地現時沒有移交逃犯安排,亦從沒有向內地移交逃犯,政府是依照香港法律處理任何個人的出入境事宜。

特首辦今發聲明指,人權報告指特首「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拒絕移交逃犯要求,而非按照《逃犯條例》及《協定》,認為是「不確的表述」,並對此表示深切遺憾。(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美國國務院向國會提交報告,報告披露美國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10月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有關引渡,更將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

特首辦今發明指,該份報告提及,特首林鄭月娥「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在2017年10月拒絕一個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該表述意指特首在該個案的決定,並非按照符合《逃犯條例》及《協定》的方式作出,認為這是「不確的表述」,並對此表示遺憾。

聲明中強調,港府與內地現時沒有移交逃犯安排,因此從沒有向內地移交逃犯,港府是依照香港法律處理任何個人的出入境事宜。 

聲明又提及,港府處理移交逃犯的程序,是按照《逃犯條例》以及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強調政府收到每一個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後,特首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以使該要求獲進一步處理。

而根據《逃犯條例》,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由特首決定,而特首作出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為符合《逃犯條例》的規定和履行適用的雙邊協定,特首只會在全面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後,才會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