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中聯辦名正言順在港運作 曾鈺成:特區重大決定由中央直接作出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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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主席、「香港願景計劃」召集人曾鈺成早前倡議將中聯辦地位及職能列入《基本法》,讓中聯辦在香港名正言順運作,引起政圈關注。他昨日向《香港01》投稿,進一步闡明有關意念,包括外界最為關注的中聯辦「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職能,指出上述職能所涵蓋的範圍,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以及《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曾鈺成又指,特區的重大決定,亦只會由中央直接作出。
「香港願景計劃」研究員林緻茵接受《香港01》查詢時亦提到有關說法,指雖然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的機構,按中央的授權履行職責,但不等於中央。

曾鈺成向《香港01》投稿,建議將中聯辦地位及職能列入《基本法》,其中提到中聯辦的5項職能。

「香港願景計劃」日前發表的《一國兩制實踐:回顧、評析、建議》研究報告,其中一項建議是檢視《基本法》條文,以配合一國兩制發展的需要。在不偏離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維護《基本法》完整性的前提下,提出了三項修改《基本法》條文的建議,其中一項為:「根據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中的決定 (國函(2000)5號),在《基本法》中加入新條文,正式確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的地位、職能和責任,讓它更名正言順地履行職務」。

根據國務院對特區政府的通知(《國務院關於更改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名稱問題的通知》,2000年1月15日;下稱「通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機構有三,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2009年修訂的《釋義及通則條例》,相應地把「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定義為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

《基本法》沒有提及中聯辦的原因

《基本法》對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駐港解放軍都有明確的規定(第十三、十四條),唯獨沒有提及中聯辦的設立、職能和責任。對於這遺漏的原因,我們在報告裏作了扼要的說明:在回歸前,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實際上是中國政府在香港的官方代表;它的實際職能與名稱的差異,令它難以直接寫進《基本法》。《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認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存在並擔當中央政府代表機構的新華社,早在《基本法》起草前經已存在,因此沒有必要寫進《基本法》。回歸後,中央政府分別在1997年和1998年正式書面通知特區政府,表明新華社是中央政府在港的工作機構,並要求特區政府給予與其職能相稱的法律豁免。

然而,新華社名實不符的狀況,在回歸後引起了不必要的爭議。因此,國務院於2000年向特區政府發出通知,正式把新華社更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並且列出了中聯辦的五項職責,即聯繫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交流合作、處理有關涉台事務以及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這些職責是必需的:例如根據《基本法》第十二條和二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不隸屬任何省市或自治區,與國務院各部門也沒有從屬關係。為體現直轄的原則,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時,需要透過中聯辦協調。

外界關注其中一項職能指「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文中補充解釋指,上述職能所涵蓋的範圍,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以及《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張浩維攝)

中聯辦的職能須符合《基本法》和一國兩制

除了列出五項職責外,通知亦表明「中聯辦及其人員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當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職責」。這些規定,已明確指出中聯辦的工作範圍,不涉及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已透過《基本法》授予特區高度自治權,自治範圍已由《基本法》界定和保障。即使是中聯辦最後的一項職責:「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這些事項所涵蓋的範圍也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以及《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香港願景計劃」的建議是,以國務院的通知為基礎,在《基本法》中加入說明中聯辦的地位和職能的新條文,令中央派駐特區的三個機構在《基本法》裏都有明確的規定。

雖然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的機構,按中央的授權履行職責,但涉及特區的重要決定,只會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基本法》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直接行使多項職權,例如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等;這些職權,不會交由派出機構行使。此外,正如前任中聯辦主任姜恩柱清楚指出:香港特區政府與中聯辦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對以上憲制和法律問題的釐清,希望有助於公眾對中聯辦的地位和職能有更準確的理解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