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針對噓國歌及網民 檢控時限倡延至兩年 立法條文曝光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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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天(9日)公布《國歌條例草案》,1月23日將提交立法會首讀,干犯侮辱國歌將可處第5級罰款和監禁三年。其中干犯國歌法的罪行之檢控時限,由一般的半年,延長至兩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解釋,由於違反草案第7條的個案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確的肇事者,例如在足球比賽中噓國歌,或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發布經篡改的國歌,就某些個案而言,警方未必能夠在六個月時限屆滿前完成調查,因此為了能有效執法,草案為國歌法執法延長檢控時限。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解釋,由於違反草案第7條的個案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確的肇事者,例如在足球比賽中噓國歌,警方未必能夠在六個月時限屆滿前完成調查。(資料圖片)

政府將於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國歌條例草案》,條文與較早前曝光的內容無太大明顯。值得關注的是,罪行的檢控時限,由一般以簡易程序起訴的半年,延長至兩年。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凡成文法則對罪行(可公訴罪行除外)並無規定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的時效,則申訴或告發須分別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草案條文則一改上述條例的規定,訂明執法部門可於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一年內,或干犯該罪行的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展開法律程序。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解釋,由於違反草案第7條的個案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確的肇事者,例如在足球比賽中噓國歌,或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發布經篡改的國歌,就某些個案而言,警方未必能夠在六個月時限屆滿前完成調查,因此為了能有效執法,草案為國歌法執法延長檢控時限。

條例草案亦明確訂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見表),包括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作出盡職誓言及行政會議誓言的宣誓儀式、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等。

須奏唱國歌的場合

1. 以下宣誓儀式–(a)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 章)第16A 條作出行政長官的誓言的宣誓儀式;(b) 根據該條例第16B 條作出主要官員的誓言的宣誓儀式;(c) 根據該條例第17 條作出司法誓言的宣誓儀式;(d) 根據該條例第18 條作出盡職誓言及行政會議誓言的宣誓儀式; 或(e) 根據該條例第19 條作出立法會誓言的宣誓儀式。
2. 升國旗儀式, 包括—(a) 特區政府舉辦的金紫荊廣場升旗儀式;(b)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周年升旗儀式; 及(c)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周年升旗儀式
3.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周年國慶酒會
4. 特區政府舉辦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周年慶祝酒會
5. 特區政府舉辦的“ 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 儀式
6. 特區政府舉辦的“ 為保衞香港而捐軀之人士” 紀念儀式
7. 特區政府舉辦的“ 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 紀念儀式
8. 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
9. 法律年度開啟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