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民族黨‧拆局】發公函一石三鳥 為啟動基本法第48條撒手鐧?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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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打擊港獨的巨浪餘波未了。特首林鄭月娥下午突然在政府總部見記者,指收到中央政府的公函,支持特區政府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隨即在政圈引起震盪。翻查紀錄,中央公開向特首發公函表達看法及要求特首提交報告,實屬史無前例。
有掌握北京想法的政界人士指,這次北京就取締民族黨向林鄭發公函,兩者「大合奏」的味道大於北京向林鄭施壓,而且當中蘊藏「喚醒」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封殺民族黨司法覆核一途的玄機,不僅於純綷為了突顯全面管治權。

(余俊亮攝)

政府消息人士指,今次是中央首次發公函予特區政府,是顯示中央對香港的支持,並表達強烈、清晰的反港獨態度。又形容北京此時出手是「適當時期」,因有關禁止民族黨運作的所有行政程序已完成,至於陳浩天會否或何時提請司法覆核則是未知數,「中央冇可能等」。消息人士續稱,中央沒有就報告遞交時間設期限,但由於林鄭明日起外訪曼谷及其後赴北京出席「兩會」,至3月初才返港,最快也要返港後才能處理,「會盡快寫」。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北京今次發公函予特區政府是表明態度,令全港市民都知悉反港獨。而由林鄭撰寫,則可留下官方紀錄。

有掌握北京想法的政界人士表示,北京今次出手在政治上至少有三層用意:

(一)啟動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的「撒手鐧」。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職權部分,其中第(八)項列明特首職權之一是「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政界人士指,該字面解釋表明特首須執行中央的指令,條文自回歸以來一直備而不用,今次北京透過一封公函,表明對禁止民族黨的立場,以及要求港府提交報告,正式「喚醒」該條文。更重要的是,將來就算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提司法覆核,但由於禁止民族黨運作是北京根據基本法向港府落的指令,屬最高權威,法院亦無法推翻。

(二)透過今次行動,讓全港市民知道北京對港獨的底線,不獨正式出公函予港府,且煞有介事要求港府提交報告,令取締港獨提升至國家行政層面。

(三)進一步強化中央「全面管治權」地位。中央向特首發公函及要求交報告,姿態上等同總公司向子公司發函要求執行某項指令,上下從屬關係盡在不言中。

對有指北京今次是向特首施壓嚴打港獨,該政界人士笑言,「如果真的施壓,就是私下講,不會亦毋須公開發信」,反而今次出手是北京與林鄭「夾定的,做場大龍鳳」。

事實上,當林鄭開完記者會後,建制派幾乎第一時間出來力撐北京做法,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李慧琼、黃國健等輪流在立法會回應,李慧琼更早已準備講稿。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亦「巧合」在北京約了駐京記者茶聚,順道回應了事件,令人聯想到是否北大人以「大合奏」方式,帶動輿論攻勢。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內容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一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二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 三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 四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 五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 六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 七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 八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 九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 十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 十一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 十二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 十三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