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例守住法治最後底線 劉鑾雄、羅傑承命運如何?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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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下午主持記者會,親自交代修訂《逃犯條例》內容。一如外界所料,剔除9項涵蓋經濟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等移交罪行,而賄賂罪獲保留。
在新修訂《逃犯條例》下,外界關注的其中一個焦點,是早年捲入賄賂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案,在當地被裁定行賄及清洗黑錢罪成判囚的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以及本港商人羅傑承,他們的命運和餘生隨時被改寫。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記者會上表示,修訂移交逃犯條例草案,只會將37類罪行,納入可以作單一個案移交,未納入的9類罪行,包括破產,公司法律罪行等。(歐嘉樂攝)

澳門法院早年在審理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污案時,揭發劉鑾雄及羅傑承涉以2,000萬元賄賂歐文龍,以投得「御海‧南灣」5幅土地。劉鑾雄在案件審訊期間一直稱病,未有到澳門受審。2014年3月,澳門法院在二人缺席下,裁定劉鑾雄和羅傑承行賄及清洗黑錢罪成,各判囚5年3個月,兩人曾多次提出上訴全被駁回。

劉、羅二人自案件開審以來,從未踏足澳門境內半步,至今仍未就相關案件到澳門服刑。直至一宗在台灣發生的兇殺案,一名本港少女去年於台灣疑遭其男友陳同佳殺害,疑犯逃回香港,由於港、台之間並無引渡協議,港府於建議修例設立一次性「個案移交」引渡機制,香港除了可引渡「拖篋棄屍案」疑犯到台灣;若有港人在內地或澳門涉貪污等罪行,也有可能被移交到相關地方,令劉、羅的案件或出現新進展。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修訂移交逃犯條例草案,只會將37類罪行,納入可以作單一個案移交,未納入的9類罪行,包括破產,公司法律罪行,證券期貨,知識產權版權,環境污染,貨物資金進出口,非法使用電腦,財政相關,課稅關稅以及虛假商品說明。而申請引渡的門檻,亦由最初建議判入獄1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可判監3年或以上的公訴罪行才應用。

最令人關注的是,商界早前對修改條例提出擔憂,外界一度以為貪污罪也有機會一併被剔除,而結果是港府守住了這道法治防線,現行引渡條例中的第15項,即「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仍獲保留。換言之,倘修例獲通過,在澳門被判涉貪罪成的劉鑾雄、羅傑承,便有可能被要求引渡到澳門受刑。

《逃犯條例》仍然保留的37項罪類


- 謀殺或誤殺
-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
- 性罪行 ,包括強姦
-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等
- 刑事恐嚇
- 與危險藥物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勒索;敲詐;偽造帳目等
-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
-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 走私;與違禁品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出入境事宜的罪行
- 為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 重婚
-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 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