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林鄭:司法機構負責分配案件 特首指定法官無損司法獨立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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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草案說明上周六(20日)公開,提到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由特首指定,引起司法界質疑。特首林鄭月娥今日(23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回應,指各級法院的法官目前一向是由特首任命,不點名批評大律師公會副會長葉巧琦指特首指派法官「聞所未聞」的言論,實則是「孤陋寡聞」。

林鄭月娥。(資料圖片)

指法官經程序進入體系 「不是在街上隨便找個人」

林鄭月娥指,司法獨立是法治重要一環,她對司法機構十分尊重,會全力配合支持,不會去影響司法機構。她說,《基本法》由第80至96條都是談及司法機關,她看不到公布草案的內容,有哪一條會違反《基本法》。她舉例指,早前有人提到法官國籍限制,但今次公布都未有觸及,她深信這是中央對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尊重和充分信任。

不過,對於社會上一些破壞司法獨立的指控,林鄭稱要「嚴正駁斥」,例如草案提到「指定若干名法官」,並非指定哪位法官審指定案件,而是列出一個名單,在各級法院有多名法官可選;至於有案件時如何分派,由司法機構負責。

她又指,目前《基本法》第48條已寫明各級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現行特首也會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提名任命法官。她指,審理國安法的法官,也是來自這些程序、已進入體系的法官,「不是在街上隨便找個人」,而是已經在各級法院服務的法官,將來也不會影響此程序,社會不能抹殺最終委任權都是在行政長官身上。

林鄭又指,法官選定是根據法官本人的司法、專業才能而定,她不會改變這些現狀。她又指,指定法官做某類案件,在香港及其他地區不罕見,如律政司司長昨日舉例指,商事仲裁案件都有預定法官名單;針對某類案特設專門法庭,案件的法官也是特首委任,所以有人說特首指派「聞所未聞」,那實際上是「孤陋寡聞」。她指,自己昨日才剛再次任命夏正民法官,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主席。有關土地糾紛、勞資審裁處,特首亦會指定一批法官處理,從來沒有人提到這會影響司法獨立。

林鄭表示,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懲治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比較早前提及的商業問題更加重要。她指,對司法制度充滿信心,對每一位進入司法體系的法官高度信任,每位法官就職時都要宣誓,清楚說明無懼、無畏、無偏、無私、無欺地執行職務。

全國人大會議早前通過設立港區國安法,惹起關注。(資料圖片)

稱必定徵詢首席法官意見

有記者問到,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指出,由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有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日後特首會否只根據,首席法官、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指定法官名單。林鄭指,個人當然十分尊重李國能法官,但有一點十分重要,行政長官不只是行政機關首長,而是有雙重身份,既是行政首長,亦是特區首長,《基本法》寫得很清楚。所以她認為,不會像有些人所說一觸及司法機關的事宜,就會影響司法獨立。

林鄭指,當然法例上如規定某法官處理某事務時,特首都會徵詢首席法官意見,首席法官都有其角色,她認為這是理所當然,因為行政長官也不會認識所有法官,所以實際執行上,日後都必定會向首席法官徵詢。

另外,有關草案說明提到參選須簽署確認書的問題,林鄭指,現時立法會議員就職時也要宣誓,看不見有增加過什麼要求。至於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昨日指草案確立了確認書制度,林鄭只表示:「佢係常委,可能知多一點。」

葉巧琦較早前指,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一事難被香港律師所接受,因為這有違本港司法獨立的原則,「聞所未聞」。(資料圖片)

不同意「惡意裁決」說法

有記者問到,現時不少法官處理反修例案件時公開表達個人政治立場,會否成特首考慮是否指定其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條件之一。林鄭稱不評論法官的裁決及言論,強調尊重每位進入香港司法機關的法官,呼籲社會大眾不要針對裁決而對法官作侮辱或惡意批評。

林鄭又不點名批評社福界登報聲援因阻差辦公而被判監的社工劉家棟一事,指有人形容法官「惡意裁決」是很大的批評,影響香港司法獨立。她強調裁決只能基於法律及證據,不存在惡意或善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説明:

(五)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2)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以及本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