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法案正式生效 一文睇清國安法要點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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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條文終於出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30日)閉幕,「港版國安法」草案獲表決通過,港府晚上刊憲後法案正式生效。
「港版國安法」條文表明法例將不設追溯期,惟將來執法時,會考慮相關人士過去的言行,作為檢控證據。至於罪行罰則,條文指出「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兩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將為終身監禁,其中國安法設最低刑期為監禁十年。

《港區國安法》今日獲人大常委會通過。(資料圖片)

涉及罪行:

分裂國家罪:

不論是否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即屬犯罪,包括:

1.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2.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3.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顛覆國家政權罪:

不論是否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4.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恐怖活動罪: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1.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3.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4.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路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5.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2.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3.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4.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製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5.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罰則:

分裂國家罪:

要犯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觸犯分裂國家罪,嚴重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顛覆國家政權罪:

要犯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嚴重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恐怖活動罪:

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安法列明,大部份情況之下由港府處理案件。(資料圖片)

新設機構: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由港府成立,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全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工作訊息不予公開,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委會員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並列席委員會會議,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

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

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2.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3.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

港府任命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之前,須書面徵求中央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之意見。該部門負責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調查相關案件,進行反干預調查和國家安全審查,承接港府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以及其他職責。

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

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同樣須書面徵求中央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之意見。

經行政長官批准,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法官任命及審理案件:

行政長官由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如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如任期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則終止指定法官資格。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相關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港版國安法 人大立法 各方爭議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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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轄範圍:

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職責:

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2.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3.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4.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以下情況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1.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

2.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

3.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案件,由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案件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而相關的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效力。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而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