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許智峯去信台法務部 促境外執法員提出與陳同佳會面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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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逃犯條例》修訂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去年10月因洗黑錢案出獄,當時曾公開表示會到台灣自首,至今未成行,潘䁱穎母親近日多次公開表達不滿。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今(30日)稱,警方為陳同佳提供安全屋的做法沒法理依據,質疑陳不符合《證人保護條例》的證人資格。
許智峯又指,若受保護證人在境外觸干犯可被逮捕罪行,根據法例,境外執法機構可要求警方提供涉案人資料,包括該人的所在地,讓境外執法人員與涉案人會見面。他強調已去信台灣法務部,促請當局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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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表示,根據《證人保護條例》,陳同佳不是任何案件證人,亦不是「保護證人計劃」下的相關人士。該條例第4條列明,警方在甄選參與「保護證人計劃」人士時,須考慮該證人有否涉及暴力罪行等刑罰紀錄。他認為,陳同佳涉及殺人案件,不符合擔任「證人」的資格。

他又指,條例第6條列明,當局和「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可列明如參與者犯罪,局方可撤回保護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