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促廢除國安法 特區政府強烈反對指批評不公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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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發表報告,要求香港政府廢除《香港國安法》及停止相關執法行動。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表示,對於委員會作出毫無根據的批評,感到非常失望。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表示,關注《香港國安法》實後大量公民團體停止運作或撤離香港,又關注2019年修例事件之中警方濫用武力,同時關注香港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等。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樂見委員會感謝與代表團進行了建設性對話,但儘管代表團盡力回應委員的關注,「委員會仍然對香港特區作出毫無根據的批評,我們對此感到非常失望。」

發言人稱,在制定《香港國安法》的過程中,已全面考慮包括《公約》在內的相關內容,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時亦須遵守各項人權保障原則。《香港國安法》清楚列出所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強調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所訂罪行相似。

發言人指,香港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背景無關。此外,《實施細則》的大部份規定參照香港特區現行法例而訂定,並詳細地列明執法機關需遵守的嚴謹程序要求。

2019年反修例事件。(資料圖片)

就委員會曾特別提到有關煽動罪的執法行動,發言人指應充份地考慮到2019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仇恨言論和刊物的情況。發言人重申,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而《刑事罪行條例》亦已清晰訂明相關的免責辯護。

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實施情況,發言人稱授予權力時必須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認為委員會的關注是基於對有關法律的誤解,強調《禁止蒙面規例》經過立法會審議,而香港終審法院已經仔細考慮並確立了禁止於若干集結、集會及遊行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之合憲性。

對於警方使用武力情況,特區政府稱「委員會指香港警察使用過分武力,是無視暴徒當時使用的極端暴力。」又表示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的指引,這些指引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同時受到多個獨立機構的把關,包括監警會和法院。

2019年反修例事件。(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對於法律援助服務的關注,發言人指選擇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這並不是個別人士必定能獲得其所挑選的特定律師的權利。公平審訊並非一定建基於訴訟方必須由他/她自己挑選的律師代表。至於《香港國安法》阻礙香港司法獨立的指控,發言人說司法機構致力維護香港的法治和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司法制度。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

發言人亦認為,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完善選舉制度的審議結論是錯誤,且建基於失實的指控,稱完善選舉制度的總體方針是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令政治體制有更廣泛代表性。

至於新聞自由和表達自由,發言人回應指新聞和表達自由並非絕對,並可以因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原因而受到限制。而結社自由方面,特區政府強調結社自由的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充分保護。但是,與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此權利並非絕對或不受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