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遭中學師兄拋棄 女子復合周年日報警 爆與師兄未成年性交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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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專業人士,聲稱她未滿13歲讀中一時,與年長她5歲的中六大師兄拍拖,二人迅即發生性行為,更一星期內三次性交,惟師兄4個月後提出分手。7年後二人復合,更至談婚論嫁階段,甚至已買樓及訂酒席,豈料師兄再提出分手。女子不堪打擊企圖自殺,獲救後向社工求助時透露,當年曾與師兄發生性關係及報警。師兄否認指控,案件今(16日)於區院開審。女事主憶稱,在師兄第二次提分手那夜,感覺一切都停了,並在二人復合四周年當日報警,她在庭上慨歎說:「以為可以同佢行到最後,原來係唔可以嘅。」

被告李源暉(31歲)否認3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梁芷君攝)

任職資訊科技的被告李源暉(31歲)否認3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2004年,三度與當時未滿13歲的女事主X發生性行為。

中一拍拖4個月告分手

現年26歲的女事主X,現已與另一人結婚,她在屏風後作供指,她2004年就讀中一,當時仍未滿13歲的她,在參加學生會活動時認識同校讀中六,任學生會副主席的被告,兩人同年開始拍拖,又因居於同一屋苑,故會「約埋一齊放學」,被告又會拖她手、吻她及摸她胸。X指,二人拍拖4個月後,被告透過ICQ,以性格不合為由,向她提出分手,X只得無奈接受,但二人於數年後,又曾發生過一次性行為。

陪被告打機被帶房中性交

X指第一次案發於2004年6月26日,當時事主未滿13歲,被告在朋友家中打機,並要求X上門陪伴,X到步後,被告帶她入房發生性行為。X指該次是她的首次性交,她「一路嗌痛」及叫停被告。至於第二及第三次,分別於當年的6月30日及7月2日發生。

事主慨歎:以為可以行到最後

事主供稱,她2011年8月2日與被告復合,當時她約20歲,二人一拍拖3年多,至她約24歲時,二人已到談婚論嫁階段,他們又已買樓、訂酒席、婚紗及預訂到歐洲拍攝婚照。X指她雖然懷疑被告有外遇,但仍繼續與被告一起。

惟被告卻於前年5月底,再次以性格不合為由,以line程式提分手,X指:「突然之間,所有嘢都煞停,就喺嗰一晚。」X稱她事後曾企圖自殺,但未有成功,她承認因受不到與被告分手的打擊,並說:「一直鍾意咗佢十幾年,一直都放唔低佢,以為可以同佢行到最後,原來係唔可以嘅。」

事主在四周年復合日報警

女事主X稱,她於2015年6月4日因情傷而企圖自殺但不果。她期後於6月10日開始著手處理與被告的金錢軱轕,她坦認當時仍對被告有感覺,想挽回二人的感情。3天後,她於下午3時,向被告發短訊,又問被告「不如我哋離開香港,重新開始好嗎?」惟被告沒有回覆。同日晚上10時,X再發短訊指:「你會好驚喜,我送俾你嘅4周年禮物」、「你之後會好憎我,甚至你𠵱家都係」。

X承認她是於2015年8月2日,即她與被告拍拖的4週年紀念當天到警署報案,但她解釋指,她於7月底其實已與社工商討及決定報警,但最後因出外旅遊至7月尾才回港,故最終於8月2日報警。她又指短訊中提到的禮物其實是她手造的相冊及兩萬字感言關於由好細個一齊渡過的4年。

分手後到律師樓簽和解文件

辯方問女事主為何提到被告會好憎她時,事主說,被告覺得她很煩,但她卻想挽留被告。X承認兩人於7月9日分手後,到律師樓簽妥文件,以解決分手後的金錢問題。

她承認當天簽收了91萬元支票,而二人買入的業權則歸予被告。辯方問她,為何在文件上列明X要向被告交還被告的護照。X指因兩人經常出外旅遊,並由她買機票等,故被告給她護照處理有關事宜,但X指不明白被告為何在文件上寫上該條款。辯方則指,因為X「咩都要控制著被告」,甚至「每一分鐘見邊個,你都要知」,所以收起被告護照,惟X否認。

辯方質疑事主口供不可靠

辯方又指,X期後與警方錄取口供,曾分別指首次案發日曾與被告「做咗一次愛」及「做咗三次愛」,質疑X稱該次是她初次的性經驗,卻記不起詳情。X則指,她只記得好痛及叫停被告。

聆訊明續,X繼續作供。

案件編號:DCCC 62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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